- 1、本文档共4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精神障碍与法律问题;案 例 1;问 题
1.张海对其伤人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2.精神障碍者与医院的关系?;法医精神病学;法律能力
指行为人作为所参加的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的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资格。通常行为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的法律能力是否生来就有?
具有法律能力的条件?
年龄 精神健康状况;精神障碍法律能力的评定;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
性质、作用???后果的分辨识别能力。
辨认能力缺乏反映在:
行为的动机、目的荒谬离奇
曲解行为的违法性质
对行为的后果缺乏认识;控制能力:
行为人具备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为刑法所禁止、所制裁的行为的能力。
如何了解被鉴定人的控制能力:
社会和生活功能的受损程度
自知力
自我保护能力
既往行为方式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关系;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医学标准 是否是精神病人?
法学标准 辨认或控制能力如何?;无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限制责任能力(部分责任能力)
《刑法》十八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有责任能力(完全责任能力)
《刑法》十八条: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1
张海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拘留,对其精神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被鉴定人于2004年12月16日在XX市精神卫生中心进行司法鉴定,未引出精神病性症状,鉴定结论为案发时被鉴定人处于精神分裂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第二次送到省鉴定中心,分析:被鉴定人3年前出现精神异常,有幻听、关系妄想、被控制体验,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案发时处于精神病不完全缓解期,其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现实动机,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2.受审能力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理解自己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权利,能否理解诉讼过程的含义,能否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能力。
;医学标准:精神障碍
法学标准:能否理解对其诉讼的目的和性质;能否理解自己的情况与诉讼的关系;有无与律师合作、商量,帮助辩护人为他辩护的能力;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提问能否作出应由的回答;对可能的审判结果和惩罚的理解等。;案例一
张海在被收审后,自己提出精神分裂症鉴定。表明其在自动与律师合作,也指导自己在诉讼中的位置。精神检查时未发现精神病性症状。具有受审能力。
问 题
不具有受审能力应该如何处理?;服刑能力
被告人或服刑人员能够承受刑罚的惩罚,能够理解刑法的性质、目的和意义的生理和心理条件。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第22条“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则被裁决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无服刑、受劳动教养或无受处罚能力”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司法部最高检公安部司发(1990)247号文件)附件规定,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包括:“司法鉴定确诊的常发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病等。”
;3.作证能力:
任何公民自己看到或听到的真实情况,并能提供对案件有关系的证言的能力。
《刑事诉讼法》四十八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4.性自我防卫能力
被害人对两性行为的社会意义、性质及其后果的理解能力。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第22条规定:“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利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时,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程度严重)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案 例;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法通则》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1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最近下载
- 高中篮球队训练计划3篇.docx
-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取费标准.doc VIP
- 化工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书1116.doc
- 浙教版信息科技五年级上册全册教学设计.docx
- 这些日子Nowadays【音乐剧《芝加哥》高清钢琴伴奏谱五线谱声乐谱正谱钢琴谱可移调【原调-F3页】.pdf VIP
- 辽宁省沈阳市东北育才学校科学高中部2023-2024学年高一上学期期中数学试题.docx VIP
- 下肢骨折功能锻炼.pdf
- 精品解析:辽宁省沈阳市东北育才学校科学高中部2023-2024学年高一上学期期中数学试题-A4答案卷尾.docx VIP
- 电外科使用安全试题及答案.doc
- ESC心房颤动管理2024指南解读.pdf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