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民法2民事法律行为.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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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基 础;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以进行法律行为的人数为标准 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 指只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或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对待给付不具有对价性的法律行为。如赠与、无偿保管、委托等。;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指以对话的形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包括电话交谈、托人带口信、当众宣布自己的意思等 简便、迅速;但难以取证 大多适用于即时清结或标的数额小的交易;2、书面形式 指用书面文字形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如:合同书,记载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3、推定形式 指当事人通过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4、沉默形式 指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为成立;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 当事人——进行特定民事行为的民事主体 标 的——所进行的特定民事行为的内容,该内容应确定 意思表示——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特别成立要件 指某些特别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特别的事实要素。如要物行为和要式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一般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完全、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决定,应在核准登记经营范围内活动;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一般生效要件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指当事人在认识到自己的意思表示之法律效果前提下内心效果意思与外部表达相一致的状态 一是指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相一致的状态 二是指当事人是在意志自由前提下,进行意思表示的状态;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一般生效要件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虽承认自治原则,但非个人意思绝对自由 (4)标的必须可能和确定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2、特别有效要件 特殊情况下,法律行为除具备一般有效要件外,还须具备特别有效要件,才能产生完全的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应依照其规定。批准、登记即是民事行为特别生效要件;第三节 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的法律特点 条件应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 条件应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 条件应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 条件应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 条件应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 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 ;期限的法律特点 期限应是在将来确定发生的,具有未来性 期限应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时,具有意定性 期限的目的应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终止,具有特定的目的性;第四节 不完全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无效民事行为 是指已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特点: 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是其违法性 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无效的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四节 不完全的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第四节 不完全的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第四节 不完全的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第四节 不完全的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第四节 不完全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第四节 不完全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第四节 不完全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2、催告权 指相对人告知事实并催促追认权人在给定的期间内实施追认的权利 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但应以通知方式作出 ;3、撤销权 指效力未定行为的相对人撤销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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