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服务考评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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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服务考评及监理费支付、结算实施细则 (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公司项目管理、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项目监理的监管力度、 促进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制定本细则。 1.2. 编制依据 本细则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其它法律法规编制。 1.3. 适用范围 以下两条都符合的,均适用本细则: ① 重庆棕榈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工程项目 ② 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的工程项目 本细则对项目监理机构及其所属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均有约束力,其相应行为均应符合 本细则之规定。 本细则仅对监理服务考核评价及监理费支付额度的确认作了要求和规定,不涉及具体的 付款环节(另见相关财务制度)。 2. 术语 2.1. 中期 是指自监理单位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场实施监理服务至项目监理机构撤场的监理服务 期,它不包括进入监理费结算的阶段和后期保修阶段。本细则所指的监理服务考评和监 理费支付未经注明均指向“监理中期服务”。与中期对应的是结算期和保修期。 2.2. 监理费基本金 是指按委托监理合同规定,未考虑监理奖励资金和违约扣款的应得监理费,分“中期基 本金”和“结算基本金”。基本金用以确保监理工作的正常维持和适当的利润。 2.3. 名义监理奖励资金 是指按委托监理合同规定,假定全额支付的监理奖励资金,而实际上须经建设单位考评 确定支付比例。中期实付监理奖励资金与名义监理奖励资金差额部分不累积到下一期奖 励资金也不进入监理费结算款,名义上视为已于中期全额支付。 2.4. 支付证书 - 1 - 是指按委托监理合同规定和监理服务状况,经建设单位核准后向监理方开具的监理费审 核结论,若监理方对此无疑异,便以此作为监理费的支付依据。监理方在收到支付证书 后48 小时内没有提出疑异的,可视为监理方认同并默许按此支付监理费。支付证书分 “中期支付证书”(见附表8.1. P8 )和“结算支付证书”(见附表8.5. P12 )。 2.5. 质量 (安全)事故 是指由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因素导致的较为重大的质量(安全)事 故。按照事故的破坏程度和后果,由轻到重分为“较大”、“重大”和“特大”,其具体 划分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 2.6. 质量问题 是指由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因素导致或存在的一般性质量问题或质 量弊病。 2.7. 材料 是指用于工程实体的各种原材料、设备、构配件、成品(半成品)及施工过程中所需的 辅材。 2.8. 验收合格率 指施工过程中所通过的工序验收、检验和竣工验收阶段所通过的各项验收、调试(试运 行)的次数所占全部所进行的验收、检验、调试(试运行)的百分比。前述验收、检验、 调试(试运行)均不含监理例行检查、验收和非正式验收工作,仅指经监理初检(初验) 合格或监理邀请后建设单位或其它相关方参与的正式验收。 2.9. 本期计划 指不考虑历期进度对本期进度的影响(提前或滞后),只考虑本期内各计划节点的时间 跨度,以此更加直观地反映出本期进度状况在当期内是提前还是滞后,以使对当期监理 进度控制情况评价更为客观。但本期计划仍包含建设方对当期计划的调整。 2.10.进度考评之主控项目(工程) 即在进度控制当中起关键作用的工程项目,此类项目的提前或滞后将直接引起其它附属 项目及后续项目的提前或滞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2.11.直接经济损失 指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所导致的工程直接费的增加 (不包括工期等间接损失),而此增加 的费用又致使建设方无法追诉不得不独自承担。监理服务考评时的直接经济损失为当期 的累计额。直接经济损失按轻重分“轻微”和“较大”,每期累计2000 元以下(含2000 元)为轻微,每期累计2000 元以上为较大。 3. 流程图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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