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马工程论述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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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论述题 1、 如何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书)《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职权,指其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但不独立于党的领导和立法机关。首先,坚持党的领导。 其次,人民法院由立法机关产生、对立法机关负责。《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人民法院不能独立行使职权的现实,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反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外部独立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政党、人大及其领导人的独立。内部独立分为两部分: 一是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能在其进行具体审判活动时进行干涉, 而只能在其裁决作出后, 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加以变更; 二是同一法院法官之间相互独立, 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的干涉, 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见解, 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作出裁决的权利。 (网2)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中国共产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是党作为一个整体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决不是要以党委决定改变、代替司法裁判,更不能包办、代替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作出处理。为防止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同时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发布的实施办法也明确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得执行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2.一是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打破诉讼主客场现象,杜绝地方因素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二是完善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机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规定: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 三是健全司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惩戒制度,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法官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 四是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和薪酬制度,推动实现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确保法官薪酬高于普通公务员一定比例,并据此完善法官退休、培训等一系列配套制度。 2、如何全面理解分工负责、互相负责、互相制约原则?(书P83-86) (书)《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由此,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成为调整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一项宪法性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一,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分工。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行使包括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权利。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包括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等权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负责对公诉和自诉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第二,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出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目的的需要,应当相互支持有效合作,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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