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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1 2020-7-23 麻醉药品和麻醉药的区别 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滥用或者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常用的麻醉药品有醋托啡、乙酰阿法甲基芬太尼、醋美沙朵等。 麻醉药是一种能使整个机体或机体局部暂时、可逆性失去知觉及痛觉的药物。如:吸入用七氟烷、丙泊酚、依托咪酯(福尔利)、普鲁卡因、利多卡因、罗哌卡因、布比卡因等。 这些药品在药理上有麻醉作用,当不具有依赖性。 2 2020-7-23 精神药品 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人体对精神药品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将其分为一类和二类精神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在毒性和成瘾性等方面较第二类精神药品要强 3 2020-7-23 临床常见的麻醉、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吗啡、羟考酮、芬太尼、哌替啶、布桂嗪、可待因、双氢可待因、舒芬太尼、瑞芬太尼、氢吗啡酮 一类精神药品:三唑仑、氯胺酮、司可巴比妥、哌醋甲酯 二类精神药品:地西泮、苯巴比妥、巴比妥、阿普唑仑、艾司唑仑、咪达唑仑、咪吡坦、佐匹克隆、扎来普隆、曲马多 4 2020-7-23 采购-印鉴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5 2020-7-23 注意事项: 防盗设施:保险柜、报警装置、摄像头 专人负责:交接班记录 批号管理和追踪:药库-药房-病区,三级管理 回收: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登记 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6 2020-7-23 违规-法律责任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7 2020-7-23 处方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8 2020-7-23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不得为自己开具 9 2020-7-23 处方保存期限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3年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2年 10 2020-7-23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 2005年11月1日实施。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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