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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慈善总会义工委员会
XX市慈善总会义工委员会(以下简称“XX义工”)是经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 成立于2011年9月12日, 隶属于XX市慈善总会。从事公益、环境、社区服务,安老抚幼、助残济困 、 助医助学 、 紧急救援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1目录
XX义工简介
服务范围
管理办法
XX义工精神
XX义工简介
XX义工于2011年9月12日成立以来,在不为物质报酬的情况下,无偿为社会提供时间、技术、体力、智力等服务,基于道德、信念和社会责任而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服务。提倡“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精神,是政府职能的补充,是慈善机构的助手。
服务范围
公益服务、环境服务、社区服务、安老抚幼、助残济困、 助医助学、紧急救援、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慈善义务工作者(以下简称义工)的服务工作,全面推进XX市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慈善义工、慈善义工组织及其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义工,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和自觉承担为国家、社会、他人服务的责任,经过注册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技能等资源,为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和社会和谐,参与社会服务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人员。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慈善义工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义务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以及从事义工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团体义工。
第四条 义工服务活动应当坚持自愿参加和服务的原则;坚持不为任何物质报酬、无偿服务的原则;坚持登记注册、依法服务的原则;坚持严格程序、严格纪律、诚信服务的原则和厉行节俭、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五条 义工服务范围包括安老抚幼、助残济困、助医助学、保护环境、社区服务、公益服务、紧急救援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六条 XX市慈善总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慈善义工工作,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内慈善义工具体项目的落实。
慈善义工服务接受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参与慈善义工服务,宣传慈善义工精神,维护慈善义工及慈善义工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慈善义工
第八条 慈善义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慈善义工管理办法;
(二)热心参与慈善事业;
(三)自愿从事义务服务;
(四)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工作能力;
(五)每年度从事义务服务达到50小时以上。
团体义工的条件由慈善义工分会的章程规定。
第九条慈善义工的登记
(一)自愿从事义务服务的人员持申请书、身份证和职业证明及复印件向市慈善总会提出申请;
(二)市慈善总会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登记的慈善义工进行面谈咨询;
(三)对符合慈善义工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填写《XX市慈善义务工作者(团体)登记表》,并建立档案。
第十条 慈善义工的注册
(一)对登记慈善义工由市慈善总会组织进行慈善义工基础培训;
(二)登记慈善义工培训合格后,发给《XX市慈善义工服务记录册》,按区域或所属单位编入慈善义工服务组织,建档一年内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小时以上者,由市慈善总会义工委员会给予注册;
(三)注册的慈善义工,确定服务项目,赋予慈善义工编号,并发给《慈善义工证》和《XX市慈善义工标志卡》;
第十一条 慈善义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义工组织的合法性有知情权;
(二)有选择与个人知识、技能和兴趣相符的服务项目的权利;
(三)有获得服务指导和培训机会的权利;
(四)有了解参与慈善义工服务的价值及成效的权利;
(五)有提供服务时获得安全保障和享受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
(六)有对慈善义工组织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的权利;
(七)有自愿加入或者退出慈善义工组织的权利;
(八)有困难时优先得到慈善义工服务的权利。
第十二条 慈善义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慈善义工的章程;
(二)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和推销产品以及谋取其他利益;
(三)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四)不得以慈善义工组织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慈善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五)对服务对象的隐私、背景及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注册慈善义工退出自由,退出时应向所在慈善义工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慈善义工证》和《XX市慈善义工标志卡》;注册慈善义工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服务不足50小时或不参加慈善义工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注册慈善义工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或义工章程的行为,经市慈善总会义工委员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三章 慈善义工组织
第十四条 市慈善总会设立XX市慈善总会义工委员会,是市慈善总会的内设机构。在镇、街道办事处设立慈善义工工作站。
第十五条 市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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