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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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相关支出的发票如何处理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第三十五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相关支出的发票,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期前已完工成 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 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 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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