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公司管理系统地环保核查方式及相关案例分析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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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文档 环境保护 一、基本内容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有权部门是否出具意见。 (二)近三年是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2015 修正 ) 发行人报告期内应当经营合法合规, 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 严重情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IPO上市核查取消 2014 年 10 月环保部发布了《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以下简称“149 号文”),指出“根据减少行政干预、市场主体负责原则,各级 环保部门不应再对各类企业开展任何形式的环保核查, 不得再为各类企业出具环 保守法证明等任何形式的类似文件” 。并且指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部停 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 我部已印发的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文件予以废 止,其他文件中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要求不再执行” 。再进一步指出“保荐机构 和投资人可以依据政府、 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以及第三方评估等信息, 对上市企 业环境表现进行评估” 。 二、核查指引 三、重污染行业核查要求 1、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 (环发[2003]101 号) 一、核查对象 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一)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 重污染行业暂定为: 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 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二、核查内容和要求 (一)申请上市的企业 1 、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 、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3 、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 100%; 5 、新、改、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和 “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 100%, 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6 、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 95%以上; 7 、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8 、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 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除符合上述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要求外,还应核查以下内容: 1 、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 2 、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3 、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2、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 (环办函[2008]373 号) 重污染行业包括: 火电、钢铁、水泥、 电解铝、煤炭、 冶金、建材、采矿、化工、 石化、制药、轻工、纺织、制革等行业 3、《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 ) (证监会公告[2012]31 号 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1) 5、《关于发布挂牌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及行业分类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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