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律师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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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 特订立合同, 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按企业标准执行;(4) 有特殊要求的, 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 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 行。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 产品的数量: . 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 (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 由甲乙双方商 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 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 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 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 (增)量规定及计算方 法: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 按技术规定执行; 国家与业务主管部 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 码头)及运输保险 产品的交货单位: 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 运输方式: .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 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 (月份或季 度)前 天通知乙方, 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 (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 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 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 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 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 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 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乙方的提货通知中, 应给予甲方必要的 途中时间, 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 应视为提前或逾期 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2)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 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 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 不在原托收 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 产品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 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 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验货付款的 承付期限一般为 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 凡当事 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 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 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 1.验收时间; 2.验收手段; 3.验收标准; 4.由谁负责验 收和检验; 5. 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 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 裁等等。)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①约定检验期间的,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 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 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 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 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 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③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 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 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②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④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 买受人不受前两款 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 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 应一面妥为保管, 一面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在托收承付期内, 甲方 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10 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 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 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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