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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AC-61-FS-2015-11R1
咨 询 通 告 下发日期:2015 年 3 月 XX 日
编制部门:FS
批 准 人:
飞行考试员工作手册
1 概述
1.1 总则
1.1.1 目的
为规范局方运行监察员、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或经局方批准
的检查人员(上述人员在本手册中简称飞行考试员)实施飞行
人员执照或者等级定期检查、熟练检查、教员更新检查和实践
考试工作,明确相应职责和权利,特制定本手册为飞行考试员
提供必要的政策、标准及程序指引。
1.1.2 适用范围
根据《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部)对飞行人员实施合格审定和熟练性检查。不涉及
执照、等级或者检查记录页签注变更的运营人内部运行类检查,
不适用本手册。
1.1.3 定义
考试员,是指由局方授权实施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定
期检查、熟练检查、教员更新检查、实践考试或者理论考试的
人员。考试员应当是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是按照《民用航空飞行
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委任
的驾驶考试员或者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是指由民航局委任的,飞行标准职能
部门编制以外的,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授权范围内代表局方实
施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教员更新检
查、实践考试的飞行专业技术人员。
飞行检查员(也称为公司检查员),是指在按照CCAR-121
部或CCAR-135部运行的航空公司中,依据CCAR-121部第121.411
条、第121.413条或CCAR-135部第135.339条、第135.343条制定
并经局方批准的本公司检查员训练大纲完成训练,在按照
CCAR-121部或CCAR-135部制定的训练大纲中履行飞行检查职能
的人员。此类人员主要实施公司内部运行类检查,其中实施涉
及执照签注检查的公司检查员,应由地区管理局进行相关培训。
实践考试,是指为取得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进行的操作
方面的考试,该考试通过申请人在飞行中、飞行模拟机中或者
飞行训练器中回答问题并演示操作动作的方式进行。
熟练性检查,是指申请人为满足在特定运行规章要求下,
行使执照或者等级相应权利进行的操作方面的考试,该考试通
过申请人在飞行中、飞行模拟机中或者飞行训练器中回答问题
并演示操作动作的方式进行。此类检查包括定期检查、熟练检
查、教员更新检查等。
考试权利,是指履行考试员被授权实施航空人员执照或者
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教员更新检查和实践考试的权利。
申请人,是指申请执照或者等级或接受熟练性检查的自然
人。
1.1.4 手册使用说明
A.本手册包含指令和指引两种信息:
(1)指令信息。在本手册包含的指令信息是强制性的。
指令信息使用的术语包括:“应该”和“必须” 表示命令的行
为,“不应”或“不得”表示禁止的行为。这些术语不允许飞
行考试员在履行职责时具有自由裁量权。
(2)指引信息。指引信息使用的术语包括:“应当”、
“可以”或“不需要。”这些术语表示建议的或许可的但并非
强制性的行为。指引信息允许飞行考试员在履行职责时具有自
由裁量权。
B.本手册第1-3部分为飞行考试员提供一般性指令和规范
性文件背景信息,其中第3部分详细说明了实践考试的操作要
点、实施标准和程序要求,飞行考试员应熟练掌握相关指令和
指引信息。
C.本手册附件详细说明了实施各类执照或者等级实践考
试、熟练性检查的要求,同时为飞行考试员行使相应权利提供
指引和建议,飞行考试员应在执行第1-3部分要求的基础上,按
照被指派的考试或检查参阅附件的相应部分。
D.本手册附件每部分包括三个模块:
(1)概述。此模块包括实践考试和熟练性检查的一般性
描述及目的。
(2)考试员资格要求。此模块列举了考试员实施实践考
试或熟练性检查的强制性最低资格要求。
(3)考试员指引。此模块提供了详细的指引和程序信息,
以协助考试员计划和实施特定实践考试或熟练性检查。
E. 本手册使用对象包括:
(1)实施或监管实践考试或熟练性检查的局方飞行运行
监察员。
(2)为履行考试员职责获取相关指令和指引的飞行检查
委任代表。
(3)具备执照或者等级训练资质的飞行训练机构。
(4)申请人。
(5)为获取实践考试或熟练性检查相关信息的公众及航
空业人员。
1.2 一般规定
1.2.1 设置飞行考试员授权目的
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设置飞行考试员授权的目的是为飞行人
员执照和等级的申请人或者飞行人员执照持有人提供高效的实
践考试和熟练性检查服务,以更加有效地对飞行人员资质实施
管理。
根据执照或者等级申请人实践考试和熟练性检查的申请,
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指派飞行考试员根据所授权的专业项目、等
级在航空器、模拟机或训练器上,对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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