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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购销合同
收购人:
销售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 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 同。
收购价格
标准乳收购价格为 元/公斤,生鲜乳分级标准参考国家乳品标准。购 销双方应按当地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的交易参考价格协商确定生鲜 乳收购价格。
质量要求及奶牛管理
1、 生鲜乳必须符合国家生鲜乳收购标准。
2、 生鲜乳有下列情况的,收购人不予收购:
(1) 产犊后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加工原料的除外;
(2) 奶牛在使用抗菌素类药物期间或停药后 7日内产的乳;
(3) 奶牛患乳腺炎、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期间产的 乳;
(4) 掺杂使假或者变质的乳;
(5 )其他不符合卫生安全质量标准的乳。
3、 销售人交售的生鲜乳在奶站挤奶的,应遵守奶站的操作规定;自行 挤奶的,要确保盛奶、挤奶器具清洁,不得使用塑料及有毒有害容器。
、牧场保证奶牛安全不丢失,如有丢失牧场给予奶户相应同等的赔偿。
、如果牧场兽有义务观察奶牛健康问题,以保障乳符合国家标准。奶 户有义务治疗奶牛病情。
、由于我牧场的 结算方式
1、 收购人应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在支付货款前两日,向销售人公布 结算货款的相关数据。
2、 收购人应按照生鲜乳收购量按月支付货款,即当月结算付清上个月
的货款,具体支付货款日期为每月的 日至 日,具体支付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检验方式
1、 收购人负责对销售人提供的生鲜乳进行抽样检验。对符合本合同第
三条规定的生鲜乳要求在收购之时起 4小时内公布脂肪含量、蛋白质含量等
各项计价指标和其他常规检验结果;销售人对收购人公布的脂肪含量、蛋白 质含量等各项计价指标和其他常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 之时起8小时内,持质量检验单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申请复检,由当地奶业协会根据检测结果出具调解意见。若确为收购人检验 结果错误则须赔偿销售人的损失,并承担检测和调解所发生的费用。
2、 收购人应当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生鲜乳样留存 48小时以上。
3、 双方对数量发生争议时,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 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双方签字后各留一份。
4、 销售人应当接受收购人生鲜乳检查及取样工作。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
2、 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可协商调整购销计划数量。因不可抗力导致
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并在 日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违约责任
1、 收购人不按时收购、随意提高或压低标准、限收或拒收符合质量标 准的生鲜乳,由此给销售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收购人承担。
2、 收购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拖欠销售人生鲜乳货款的,应当从合同约
定支付货款之日起,按日支付拖欠金额 1%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支付拖欠货
款的义务。
3、 销售人未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交售生鲜乳,给收购人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 销售人交售的生鲜乳不符合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收购人不予收购, 由此给收购人造成的损失由销售人承担。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提交当地奶业协会调解解 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效力
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购销双方各执一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销售人(签字):地址:身份证号码: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
销售人(签字):
地址: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年 月曰
收购人(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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