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担保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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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质押担保合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特别告知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条款并确认有关事实: 1、 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2、 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加黑字体、斜体、带有 ▲▲标记 的条款,并对其含义及有关权利义务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和后果有 充分理解。 3、 您有权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约行使权利并主动承担义务。 您与除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外任一方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 能作为您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4、 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 5、 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的交易有任何不解之处,请向我行咨询,也可以拨打 电话 向 商业银行客户服务人工服务咨询。如仍 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甲方(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为确保乙方与 (以下简称 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编号 为 的《 》(以下简称 主合同”的履行,保障 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享有的权利为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依主合同所形 成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此,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 守。 第一条质押权利 1、 甲方以本合同 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权利设定质押。 2、 乙方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 所表明的权利与 质押权利清单”记载的权利不一致的,以乙方实际接受的权利凭 证、质权证书、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为质押权利。 3、 若质押权利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 质押权利清 单”或者乙方收执的质权证书、质押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 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4、 甲方应保证质押权利的价值和有效性,防止因超过规定的期限等其他事由, 导致质押权利贬值或失效。质押权利价值增加的,增加的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 质押担保。 5、 乙方有权收取质押权利所生孳息,孳息作为质押权利的一部分,与质押权利 共同用于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 6如果质押权利的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甲方应按照乙 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二条质押担保范围 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甲方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 利和罚息)、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 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 差旅费、律师费等)。 2、甲方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本金人民币(大 写) (¥ 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损害赔偿金、 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 和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 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第三条质押权利的登记或交付与返还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质押权利登记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 后 日内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部门办妥登记。甲方应于质押登记完 成当日将质权证书、质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质押权利登记的,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将 质押权利的凭证交付给乙方。需要背书的,甲方应在权利凭证上完成背书后交付 乙方。 质押权利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后,甲方在支付了应由甲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后, 有 权要求乙方返还质押权利凭证。甲方应当场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视 为甲方无异议。质押权利担保的全部债务清偿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质押登记 注销。 第四条责任承担 1、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且甲方与 债务人不是同一人, 则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 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贷款账号、还款 账号、还款方式、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 长的情况下变更债务履行期限的起止日) ,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 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乙方与债务人延长贷款期限或增加贷款金额, 未征得甲方同 意的,甲方仍对变更前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3、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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