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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用信息公示规范》
国家标准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公共信用信息公示规范》国家标准起草组
二〇二〇年五月
《公共信用信息公示规范》国家标准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 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工作安排,由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负责组织起草国家标准《公共信用信息公示规范》,项目编号
为T-469,按照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安排,计划定于2020 年
完成。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二、目的和意义
公共信用信息是依法行使公共职能的部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
有关各类主体的信用信息。其中,依法行使公共职能的部门包括行政机关、司法
机关以及依法行使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是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
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方式,建立
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充分发
挥信用信息大数据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全面推进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提升国家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
然而,目前在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标准规范出台,公共
信用信息尚存在着定义不统一,信息归集共享公示不全面不完整不充分的情况。
相对国外,国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基础性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各行业、
领域的信用信息资源还相对独立,未能完全实现共享和互通。
随着地方各级信息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等系统的陆续建设,各地各部门广泛开展了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各类
红黑名单等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工作。但是在政策制度实施、平台运行过程
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共性问题,无论是从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覆盖范围、归集的时效
性以及归集的数据质量方面,还是从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的内容、公示的形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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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期限、隐私保护以及异议处理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提升空间,都亟待用标准
化的方法来进行统一规范。
因此,为进一步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明确信
用信息公示的内容、载体、形式、隐私保护、异议处理等方面的工作要求,指导
和促进各地各部门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分级分类、多方公示”、
“及时准确,确保公示信息的时效性”、“谁提供、谁负责”、“依公示期公示”等
原则,切实高效做好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制定本规范。
三、编制原则和依据
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规范》国家标准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和依据:
1、科学性原则
按照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和
规定编写本标准内容。同时,参考 GB/T 20000.1 《标准化工作指南》以及《服
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等相关标准化文件资料,力求使信用标准化工作符合客观规
律,遵循科学性原则。
2、系统性原则
本标准遵循体系化的原则,按照 《公共信用信息标准体系框架》确定的框架
基础,与同期制定的《公共信用信息分类与编码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项规范》、《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等6 项标准内容相互协调一致,成
龙配套,系统、全面的对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做了统一的规范。
3、适用性原则
本标准的制定,按照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和要求,力求使信用标准化工作适
合工作实际和业务需求,也充分考虑了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相关方的需求以及建
议,确保了标准的价值以及实用性。
四、起草过程
本标准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召开了多次研讨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参与
标准研讨的专家多来自信息管理、公共信用、市场监管等研究领域,还包括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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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府、评价机构的代表,通过对标准内容的反复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目前
的国家标准文本。主要起草过程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成立起草组。本标准的起草受到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接到本标准研制
任务后,起草单位充分吸收了来自信用管理、信息管理、公共信用、市场监管等
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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