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1121-2016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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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33/1121-2016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 Code for allocation and design 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facilities of Civil buildings 2016-XX-XX 发布 2016-05-01 实施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加快发展电动汽车的方针政策,推进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编制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5〕73 号),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制订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 〔2015〕199 号),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国内外电动汽车的使用、发展现状及相 关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结合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地方特点,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六章,主要技术内容: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充电设施配置;5 电气设计;6 建筑与通风空调。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的实施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目 次 总则 1 术语 2 基本规定 3 充电设施配置 4 设置规则 配建标准 充电设备 设备安全与环保 电气设计 9 用电负荷 供配电系统 电能质量 防雷与接地 电能计量 监控 照明 建筑与通风空调 14 建筑 通风空调 本规范用词说明 17 规范性引用文件 18 附:条文说明 19 PAGE PAGE 6 总 则 为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电动汽车的政策,推动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民用建筑中充电设施的设置,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中,配建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置与设计,不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独立建设的充电设施。既有民用建筑增设充电设施时,应符合本规范中相关的技术要求。 民用建筑中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应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利、绿色环保。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术 语 电动汽车 electric vehicle (EV) 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它易携带的能量存储设备。包括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特种车辆。 充电设施 charging swap infrastructure 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 充电设备 charging equipment 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提供电能的专用设备,一般包括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机、 充 电桩等等。 充电机 charger 对电池充电时用到的有特定功能的电力转换装置。 车载充电机 on-board charger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运行,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储能设备充电的专用装置。 非车载充电机 off-board charger 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储能设备充电的专用装置。 交流充电桩 AC charging spot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除供电外,通常还具有监控、保护、计量、计费、通信等功能。 充电系统 EV charging system 由所有充电设备、充电电缆及相关辅助设备组成,实现安全充电的系统。 监控系统 EV supervisor system 对充电设施的供电状况、充电设备运行状态、环境监测及报警等信息进行采集,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实现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基本规定 充电设施的配建与设计应兼顾电动汽车的使用与技术现状、未来发展,留有发展余地。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能为电动汽车提供安全的充电环境,并在充电过程中监控充电设备及被充电车辆。 充电设施的设计应积极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新技术、新设备和 新材料,严禁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新建建筑的充电设施应与其它设备统筹安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充电设施可采用整体建成交付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方式进行配置,预留条件包括必要的土建设施、供电容量、变配电设备位置、充电设备位置、线路通道等。 充电设施配置 4.1 设置规则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按服务对象特征可分为: 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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