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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 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此管理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 xxxx 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 格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引用标准及文件
GBZ2.1/2.2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3、GBZ/T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GBZ/T189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GBZ/T19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2013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第二章
定期检查检测及控制管理
第四条
职业性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hazards)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
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 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第五条
公司生产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 健康。
第六条
总经理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全面负责,各部门的负责人及外协队伍的法定代
表人对本部门或者本队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全面负责。
第七条
公司安全环保处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
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设立环保卫生监测站,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环保卫生监测站具体负责对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素进行日常监测;监督检测由公司安全环保处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进行。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 GBZ 159-《工作场所
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安全环保处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安
全管理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一
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
中毒物苯、甲苯、二甲苯、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氮、锰及其化合物等毒物和电焊烟 尘、砂轮磨尘、电焊弧光、噪声、金属氧化物粉尘、其他粉尘等危害因素。
第九条
生产现场所用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材料组应当提供中
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 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第十条
技术中心、生产保障处、安全环保处协助人事行政处根据危险源辨识方法,应
将船舶制造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 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十一条
安全环保处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
,按时发放到各生产班组。班组周一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记录在 活动记录本中。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安全环保处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
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与研发和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
第三章
机构与责任
第十三条
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会主席和主管副总经理根据“一岗双责”
负责监护职业危害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十四条
安全环保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负责制订公司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
负责各生产单位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
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
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 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统计报告工作;
根据公司生产特点和需要开展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护的专题调研工作;
进行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建立健全青岛造船公司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工业卫生档案和职业 健康监护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 xxxx 有限公司。本细则未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其他有关
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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