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畜禽养殖“三区”方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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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畜禽养殖“三区”方案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将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禁止、限制养殖畜禽的区域划入禁养区、限养区,法律法规和上级未作出限制性规定的区域不划入禁养、限养范围,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环境质量。 (二)坚持统筹协调。落实“面上保护、点上开发”要求,与巫山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等规划相协调,兼顾发展需求、留足发展空间,统筹兼顾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满足动物防疫条件,确保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 (三)坚持务实管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后,必须实行严格管控。要明确地理边界、坐标,将畜禽养殖禁养区落地、上图、入库,力求“划得实,管得住”,使本方案成为畜禽养殖项目用地规划、环评审批、行政执法的依据,增强保护实效。 三、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八)《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九)《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渝环〔2019〕187号); (十)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畜禽养殖“三区”管理要求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养殖场的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搬迁。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的区域。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时,区域内不得再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规定。区域内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的数额由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会同县生态环境局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力确定。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指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在畜禽养殖适养区从事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全县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相应的污染治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畜禽养殖“三区”划定结果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 1.不同类型禁养区划分。巫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分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县城集中区、三峡水库消落区(175m以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特殊功能水体6大类。 (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禁养区 巫山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含一级和二级保护区)面积为4.73km2。包括全县城市级、所有乡镇级和小型集中式供水点3类,共34个饮用水源地。 图5-1 巫山县饮用水源禁养区空间分布 (2)县城集中区禁养区 根据规划部门最新城市规划数据,结合实际情况,划定县城集中区面积共22.15km2,其空间分布见图5-2。 图5-2 巫山县城集中区禁养区空间分布 (3)三峡水库消落区禁养区。 根据长江水利委员会数据,三峡水库巫山段消落区(175m以下)面积76.10km2,将其全部划为禁养区(图5-3)。 图5-3 三峡水库巫山段消落区(175m以下)禁养区空间分布 (4)五里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五里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边界数据,将其核心区和缓冲区纳入畜禽养殖禁养区。五里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面积共计233.90km2,其空间分布见图5-4。 图5-4 五里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核心、缓冲区) (5)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 根据巫山县林业局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边界数据,将其核心区和缓冲区纳入畜禽养殖禁养区。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面积共计267.52km2,其空间分布见图5-5。 图5-5 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核心、缓冲区) (6)梨子坪县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 根据巫山县林业局梨子坪县级自然保护区边界数据,将其核心区和缓冲区纳入畜禽养殖禁养区。梨子坪县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面积共计7.68km2,其空间分布见图5-6。 图5-6 巫山梨子坪县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核心、缓冲区) (7)小三峡国家森林公园禁养区 根据巫山县林业局提供的小三峡国家森林公园边界数据,将其核心景区划为禁养区,小三峡国家森林公园总面积20.00km2,其空间分布见图5-7。 图5-7 巫山小三峡国家森林公园禁养区 (8)梨子坪市级森林公园禁养区 根据巫山县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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