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报关实务》第1章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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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关的权力 (三)海关权力的内容 检查权、查阅复制权、查问权、查验权、查询权、稽查权、行政处罚权、 包括海关行政措施和海关行政强制执行,具体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扣留财务、冻结存款、汇款、封存货物;加收滞纳金、扣缴税款等。 行政检查权 注: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1.检查权: A、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 B、对走私嫌疑人身体的检查,应在“两区”内进行(海关监管区、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 C、对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在两区内,可直接检查;在两区外,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以下均简称“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 海关监管区 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未设立海关,但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 1、设有海关的对外开放的口岸; 2、设有海关或未设立海关机构的非对外开放口岸,但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或地点; 3、未设立海关但经国家批准的临时进出境地点。 检查权 2、查验权 :进出境货物、物品;必要时,可径行提取货物。 3、施加封志权:对未办结手续、海关监管下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有权施加封志。 4、查阅、复制权:证件、合同、单据、账册等 5、查问权 :针对违反海关法规的嫌疑人的调查。 6、查询权:针对涉嫌走私的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邮政部门的存款、汇款,须经关长批准。 7、稽查权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薄、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以审核有关单位有无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 行政强制权 对象 区域 条件 授权 合同、发票等资料 两区内 与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两区内 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后行使 两区外 在实施检查时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走私嫌疑人 两区内 ①有走私罪嫌疑; ②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8小时 经直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后行使 两区外 可移送公安机关 无授权,不能行使 1.扣留权 2、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①进口货物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 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货物的所有人声明放弃货物的; ③依法扣留、不宜长期保留的,经关长批准; ④规定期限内未申报以及误卸或溢卸且不宜长期保留的货物。 3、强制扣缴、变价抵缴关税权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期未纳税,经关长批准,依次采取: A、书面通知其开户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内扣缴等额税款; B、变卖应税货物,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C、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滞纳金应当与滞纳税款同时扣缴。 4、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且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可以将保证金抵缴罚款;或将被扣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罚款。 5、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权 (1)滞报、滞纳金征收权(执行处罚) 滞报金的征收权 滞纳金的征收权 (2)处罚担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要求当事人提供等值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扣留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a.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有违法嫌疑但无法或不便扣留的; b.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当事人申请先予放行或解除扣留的; c.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离境前未缴清罚款、违法所得或被追缴货物等值价款的。 (3)税收担保 经海关批准的暂准进出境货物、保税货物的收发货人,应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数额的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后,方可准予暂时免纳税款。 其他海关事务担保:确定商品归类、估价、提供有效单证或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当事人要求先行放行,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4)税收保全 海关针对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纳税期限内转移、藏匿应税货物等可能导致税款落空的行为所采取的暂时性保全措施,目的是使税款征收处于相对可控和安全的状态,督促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或为可能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创造条件。 六、海关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 海关总署 直属海关 隶属海关 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 直接由海关总署 领导,负责管理 一定区域范围内 海关业务的海关。 由直属海关领导, 负责具体办理海关业务的海关,是海关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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