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侵权案件的律师实务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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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 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即应以肇事人为索赔对象。 5、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况下交通事故索 赔对象 根据最高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答复,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主对出卖后的机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以实际加害人为索赔对象。 6、因车辆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分期付款期间内,车辆所有人仍为出卖方,这期间发生事故的索赔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规定,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要注意本司法解释仅明确了出卖人不承担的是他人的“财产”损失,而对于人身损害是否赔偿没有明确。故仅有财产损失时,以购买人为索赔对象。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还是要以购买人及出卖人为索赔对象。 7、擅自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索赔对象 未经同意擅自驾驶车辆致人损害的,应以擅自驾驶者为索赔对象。但车辆所有人和保管人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好意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好意同乘,是指在车辆所有人好意并无偿地邀请、允许同乘或在车辆所有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搭乘该车。此情况下,驾驶人虽然没有获得利益,但仍负有保证安全驾驶的义务,发生事故应承担有限制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乘车人明知司机饮酒、无驾照,可以减轻或免除驾驶人的责任。 9、出借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出借人明知借车无驾照、酒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下,出借人有过错,应以驾驶人及出借人为索赔对象。 出借人没有过错,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出借人无责。一种出借人有责。 10、车辆出租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如果出租方具有合法的出租手续,如汽车租赁公司,出租方的车辆不存在车辆安全上的隐患且承租方具备驾驶资质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出租方是不承担责任的,而应以承租方为索赔对象。 如出租方不具有合法的出租手续,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车辆发包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以发包方与承包方为共同索赔对象。 12、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其他费用,获得利益的,以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为索赔对象。 被挂靠单位没有获得利益的,以挂靠人为索赔对象。 13、车辆送交修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以修理单位为对象。 (二)赔偿项目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赔偿项目的证据 1、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必须支出的费用。医疗费的赔偿,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凭。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医疗费一般包括: ①挂号费 ②医药费 ③检查费 ④治疗费 ⑤住院费 ⑥其他医疗费用(如进行器官移植的费用,聘请专家会诊的费用等 ) 提供的证据:诊断证明、处方、收款凭证、住院治疗医院的住院用药明细及病历,病历需复印并加盖医疗机构的公章。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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