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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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原告某A市光明食品厂生产的“金丝猴”牌果味奶糖以其奶味浓、果味纯正,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在市场上比较畅销。该省某B市一食品厂见“金丝猴”果味奶糖销路好,就擅自印刷与“金丝猴”奶糖相同的包装纸用在本厂生产的糖果上,与原告争夺市场。消费者买到假冒商品后,抱怨“金丝猴”果味奶糖质量下降,使光明食品厂销路骤减,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光明食品厂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在市场上有假冒该厂的商品,经该厂调查,获知B市食品厂是生产假冒“金丝猴”果味奶糖的企业,工商局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问题: 1、为什么说B市食品厂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执法机关应对B市食品厂如何处罚? 解题分析: 1、B市食品厂在同一种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包装,企图通过“傍名牌”的方式不劳而获,引人将自己的商品误认为是他人商品,以借用他人商品的影响力和美誉度来提高自己商品的市场竞争力,属于市场混淆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B市某食品厂作如下处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未使用的有“金丝猴”标识的包装糖纸、罚款。另外,A市食品厂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市食品承担因侵权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二)商业贿赂行为 ‘ 进行商业贿赂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 除直接给付财物外,商业贿赂行为还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以及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娱乐等高档消费,来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对方单位或个人包括如下:(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别对待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案例:某医院药房采购员朱某在季度进药中结识了某地药厂的销售员赵某。赵某称:“我厂生产的抗生素及消炎药等药品积压严重,有的已经过了有效期,厂里已做了标签处理,现在急于出手。可以给进货者好处。”朱某利欲熏心,与赵某签订了合同,购买了价值70万元的抗生素及消炎药等药品。赵某私下给朱某5万元好处费。医院进药后发现抗生素和消炎药等药品,质次价高,药效低。经查,药品质量有问题。试分析: 1、赵某、朱某的行为属什么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该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解题分析: 1、赵某、朱某的行为属商业贿赂行为,具体的说,就是回扣。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表明,我国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回扣是指在商品购销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回扣是一方交易人为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在暗中账外向交易相对人及其有影响有决定权的经办人员支付钱财及其报偿的行为,是一种很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 2、回扣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回扣的主体特征是回扣行为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2)回扣是从账外秘密给付;(3)回扣的形式是支付酬金,包括货币和有价证券;(4)回扣的目的在于争取交易机会与交易条件 (三)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一,本条规范的是经营者进行的商业宣传活动。应将经营者以盈利为目的进行的商业宣传活动与非商业宣传活动相区分,同时,商业宣传包括商业广告,如果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在营业场所内对商品进行演示、说明、上门推销、召开宣传会、推介会等形式,属于商业广告以外的商业宣传。 第二,虚假宣传的对象是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 第三,形式上,虚假宣传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第四,效果上,虚假宣传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客观后果,或者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 案例:金华查处6起伪造阿克苏产地苹果销售案 近日,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局稽查支队的统一部署,联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的商标权利人在辖区4个冷库内查处6起伪造产地的苹果销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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