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常见法律纠纷分析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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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十六条前5款: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第十六条前5款: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1、告知的主体 : 投保人 2、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询问主义 3、告知的范围 保险人询问的内容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故意不告知,保险人有权解保险合同,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4、保险代理人承诺收益,是否有效?  2010年2月,王先生的姥姥(时年74岁)去工商银行柜台存款,被驻点在网点销售的新华保险代理人拉住推荐了新华红双喜两全保险(D款)。老人对保险并不了解,但代理人承诺比银行存款收益高,于是老人便同意购买,趸交7.3万元,保险期限5年。   2015年2月10日,保险合同到期。由于老人年岁已高,由王先生的家人去办理相关手续,才发现趸交的7.3万元保费到期之后,保单现金价值与分红收益之和只有81768元,收益低于同期银行定期利率。   。    王先生认为,在整个过程中,新华保险代理人存在严重的销售误导嫌疑。一是不应该给一个已经74岁的老人推销分红型保险产品,致使存款变保单。二是不应该夸大分红收益。老人当时拿到的一张宣传单显示,该保险注明保底收益5.2%,外加5次年度分红和1笔终了分红。经过咨询得知,所谓保底收益5.2%是指五年的全部收益,而不是年化收益,宣传单含糊其辞。    行政法律后果: 保险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保险法》第174条规定予以处罚。 《 保险法》第174条规定: 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 * * * * * * * 人寿保险常见法律纠纷分析 一、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法律问题; 二、售后服务(保全项目)法律纠纷; 三、保险产品的资产保全功能。 一、保险业务员违规操作法律问题分析 (一)、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117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保险法第131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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