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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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 5.5.2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严禁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和仓库。 新增条文。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甲、乙类厂房不得采用明火供暖。由于甲、乙类厂房或存储场所内有大量的易燃、易爆物质,而一般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加热器表面温度均较高,从安全角度考虑,严禁在甲、乙类火灾危险环境中采用。 GB50016-2006, GB50045-95 同时作废 GB50016-2014 2015.5.1实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GB50019-2003版强条 5.5.5 燃气红外线辐射加热器的安装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根据加热器的辐射强度、安装角度由生产工艺要求及人体舒适度确定。除工艺特殊要求外,不应低于3m;(GB50736) 5.5.7 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按厂房0.5次/h换气计算所得的空气量时,其补风应直接来自室外。(GB50736) 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 5.7.4 低温加热电缆辐射供暖系统和低温电热膜辐射供暖系统应设置温控装置。 电供暖系统温控装置要求。 从节能及安全角度考虑,要求低温加热电缆辐射供暖和低温电热膜辐射供暖增设相应的温控装置。 GB50019-2003、GB50736-2012 文字叙述不同 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 5.8.17 供暖管道必须计算其热膨胀。当利用管段的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供暖管道设置补偿器的要求。 供暖系统的管道由于热媒温度变化而引起热膨胀,不但要考虑干管的热膨胀,也要考虑立管的热膨胀。这个问题很重要,必须重视。在可能的情况下,利用管道的自然弯曲补偿是简单易行的,如果这样做不能满足要求时,则应根据不同情况补偿器。 GB50019-2003、GB50736-2012 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 6.1.13 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 不同的物质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2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3 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排风系统的划分原则。 1 避免形成毒性更大的混合物或化合物,对人体造成危害或腐蚀设备及管道,如:散发氰化物的电镀槽与酸洗槽散发的气体混合时生成氢氰酸,毒害更大; 2 为防止或减缓蒸汽在风管中凝结聚积粉尘,从而增加风管阻力甚至堵塞风管,影响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3 避免剧毒物质通过排风管道及风口窜入其他房间,如:将放散铅蒸气、汞蒸气、氰化物和砷化氰等剧毒气体的排风与其他房间的排风设为同一系统时,当系统停止运行,剧毒气体可能通过风管窜入其他房间; GB50019-2003、GB50736-2012 要求多 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 6.2.2 放散极毒物质的生产厂房、仓库严禁采用自然通风。 新增加条文 放散极毒物质的厂房不得采用自然通风的规定。 自然通风将引起极毒物质的扩散。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将毒物危害程度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轻度危害、轻微危害5级,本条文中极毒物质是指会放散于空气中产生极度危害的物质。根据上述分级标准,我国常见的极度危害物质及行业见表1。 极毒物质 行业举例 汞及其化合物 汞冶炼、汞齐法生产氯碱 苯 含苯粘合剂的生产和使用(制皮鞋)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非致癌的无机化合物除外) 砷矿开采和冶炼、含砷金属矿(铜、锡)的开采和冶炼 氯乙烯 聚氯乙烯树脂生产 铬酸盐、重铬酸盐 铬酸盐、重铬酸盐生产 黄磷 黄磷生产 铍及其化合物 铍冶炼、铍化合物的生产 对硫磷 对硫磷的生产和贮运 羰基镍 羰基镍生产 八氟异丁烯 二氟一氯甲烷裂解及其残液处理 氯甲醚 双氯甲醚、一氯甲醚生产、离子交换数值生产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锰矿开采和冶炼、锰铁和锰钢冶炼、高锰焊条制造 氰化物 氰化钠制造、有机玻璃制造 表1 常见极度危害物质及行业 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 6.3.2 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1 含有难闻气味以及含有危险浓度的致病细菌或病毒的房间; 2 空气中含有极毒物质的场所; 3 除尘系统净化后,排风含尘浓度仍大于或等于工作区容许浓度的30%时。 不应采用循环空气的限制条件。 排风中仍然含有污染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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