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课程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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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究 生 课 程 论 文 (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 知识产权法 研究生:xxx 提交日期: 2015年03月12日 研究生签名:xxx 学 号 1111111111111 学 院 工商管理学院 课程编号 Z0004003 课程名称 知识产权法 学位类别 工程硕士 任课教师 徐 教授 教师评语: 成绩评定: 分 任课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工程硕士《知识产权法》课程论文 论中国专利法申请的不足与完善 研究生姓名:xxx 摘要:紧随中国加入WTO组织的步伐,我国在专利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在制定之初参考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已经比较完善,但是随着环境的不断改变,尚需要结合我国的内部环境和国际形势不断完善,包括法律条款细节化,与我国相关法律的兼容性,专利申请的严肃性。本文拟从当下专利申请的一些现象,结合知识产权保护法做以分析,提出改善对策。 关键词:专利,专利法,专利申请,实用性,对策。 问题背景:专利法的本身目的在于保护知识产权,鼓励企业和个人不断发展新的技术,或者产品附加价值的增加,在百家争鸣的氛围下促进社会整体生产力的发展。然而,纵观近几年的一些专利申请,专利沦为一些人,如政府官员非法获利,企业员工提高业绩获利的手段。但事实上,很多专利的存在,不但对生产力的促进没有积极作用,反倒有一定的制约性,在同行之间恶性竞争,造成产业技术停滞不前或材料等的资源浪费。本文就这一现象结合现行专利法作以探讨。 专利法中专利申请的不足: 我国的专利制度走过了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它的建立和发展对推动我国的改革开放、技术创新以及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专利技术的实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由于在制定时缺乏实践经验,在专利法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不足和需完善之处,需要通过修改加以补充和完善。 有些专利申请的实用性价值不高 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专利知识的普及有限,专利的拥有往往被视为具备很高的技术含量,只是少数具备超常能力的技术人员或者专家才可以申请到。另外,专利的申请基本上都是通过一些中介公司的操作获得通过,中介公司为了获得业务收入,往往并不关心专利的实用新型,创新性,而是经过专业包装,即使没有实际价值意义,也同样赋予了“专利”,是为专利“注水”。这些注水的专利在专利库里除了收取年费以外,几乎不产生任何社会效益。 我国专利法中规定,专利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的专利在法律上都被平等地称为“专利”。但是,如果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来看,三种类型的专利在技术含量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在专利法中发明和实用新型都是指具体的某个技术方案,而不是利用这种技术实际加工制作出来的某个具体产品。这种技术方案的科技含量越高,新产品的功能可能就越新颖,对社会的贡献也就越大,在这种情况下,技术方案本身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于发明来说,申请时所提交的技术方案与提交申请这一天以前社会上已经存在的已有技术相比这一技术方案在技术上要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否则就达不到要求;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来说,则只要达到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就能符合标准。由此看出,一项达不到发明专利要求的专利申请可能因为达到了实用新型专利的要求而最终获得了专利,其结果是与发明专利一样被法律定义为“专利”,这样就出现了把优质品与一般的合格品统一定义为同一类产品的局面,这样做显然是不科学的。外观设计指的是一种设计后的结果,它可以是一种有关产品形状的设计,也可以是一种有关产品图案、色彩,或者是几者相互结合的设计,获得专利权的条件是这种设计应该是新颖的并且在工业上能够被使用的。在法律上,外观设计本身只是体现一种设计后所完成的具体结果——美术作品,而不涉及科学技术,因此它也不是一种技术方案,它与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完全不同的两类事物。但是,按照我国现有的《专利法》的规定,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也可以获得专利,而且在法律上这也是专利,其法律地位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是完全相等的。在现实中,完成一项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发明可能要花费几年时间,甚至还要花费一笔比较大的费用,在一般情况下,完成一项外观设计相对就比较简单,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对社会所能产生的贡献也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简单地在法律上把三者并列为法律地位相等的专利,而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显然是不科学的。 我国现行的《专利法》规定,在我国获得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是这种申请本身应该同时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三性要求;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是应当同提交申请的那一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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