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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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讲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解读(一)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中的通用技术要求。(通用性)   本标准为环境工程技术规范体系中的通用技术规范,适用于常规的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普遍性)   对于已有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的工程,应同时执行本标准和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对于没有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的工程,应执行本标准。(是通则,覆盖专项工程规范)   本标准可作为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覆盖工程全过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引用的诸多文件均是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规程和政策法规。   强调引用文件版本的有效性、实时性。   本标准对各专业技术要求起到索引作用。   3 术语和定义   3.5 烟气调质   指通过化学或物理方法调整烟气(尘)物理化学性质的方法。   调节烟气温度、湿度、粉尘比电阻等等   3.6 液气比   指吸收工艺中,处理单位体积废气所使用的吸收液体积,单位为L/m3。   3.9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指常温下饱和蒸气压大于70Pa、常压下沸点在260℃以下的有机化合物,或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等于0.01kPa 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   3.10 重金属   指比重(密度)大于4g/cm3或5g/cm3、对生物体有毒性的金属。   4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一般规定   4.1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应满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   4.2 大气污染治理应遵循综合治理、循环利用、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原则。   4.4 大气污染治理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减少污染气体的处理量。   4.5 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应减少二次污染。对产生的二次污染,应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治理后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4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一般规定   4.7 大气污染控制工程的总图布置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规定。净化系统、主体设备和辅助设施等的总图布置应符合GBZ1、GB50016、GB50187等国家及行业相关的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和环保设计规范、规定和规程的要求。   4.8 大气污染控制工程不宜靠近、穿越人口密集的区域,布置于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11 易燃易爆及其他化学危险品应按相关标准和规范分类布置,设定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建筑防火规范、安全规程)   4.12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连续监测装置应符合HJ/T76的规定,运行和维护应符合HJ/T75的规定,排放监测的样品采集方法应符合GB/T16157的规定。   5 污染气体的收集和输送   5.1 污染气体的收集   5.1.1 对产生逸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宜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在确定密闭罩的吸气口位置、结构和风速时,应使罩口呈微负压状态,罩内负压均匀,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外逸,并避免物料被抽走。   5.1.3 当不能或不便采用密闭罩时,可根据工艺操作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选择适宜的其他敞开式集气(尘)罩。集气(尘)罩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将污染物限制在较小空间内,减少吸气范围,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   5.1.5 吸气点的排风量应按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扩散到周围环境空间为原则确定。   5.2 污染气体的输送   5.2.3 管道宜垂直或倾斜敷设。倾斜敷设时,与水平面的倾角应大于45°,管道敷设应便于放气、放水、疏水和防止积灰。   (高尘、液体)   5.2.4 管道材料应根据输送介质的温度和性质确定。   5.2.6 含尘气体管道的气流应有足够的流速防止积尘,其流速应符合GB50019的规定。对易产生积尘的管道,应设置清灰孔或采取清灰措施。   5.2.7 输送含尘浓度高、粉尘磨琢性强的含尘气体时,除尘管道中易受冲刷部位应采取防磨措施。   5.2.8 输送含湿度较大、易结露的污染气体时,管道必须采取保温措施,必要时宜增设加热装置。   5.2.10 输送易燃易爆污染气体的管道,应采取防止静电的接地措施,且相邻管道法兰间应跨接接地导线。   5.2.12 通风、除尘管网应进行阻力平衡计算。一般系统并联管路压力损失的差额不应超过15%,除尘系统的节点压力差额不应超过10%,否则应调整管径或安装压力调节装置。   5.2.13 输送污染气体的管道应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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