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程序准则.ppt

  1. 1、本文档共5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现场调查时无法或不宜对评估范围内所有资产进行逐项调查的,可以根据重要程度采用抽样等方式进行调查。 本条是对抽样调查的要求。 所谓评估抽样是从评估对象总体中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推断总体特征的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选取样本时,应使评估对象总体内所有项目均有被选取的机会,以使样本能够代表总体。 抽样的方法一般包括:简单随机抽样、分层抽样、系统抽样、整群抽样、不等概率抽样、多阶段抽样等六种。常用的是前四种。 评估师对样本实施必要的勘查程序后,应按下列步骤评价抽样结果: (一) 分析样本误差;(二) 推断总体误差; (三) 重估抽样风险;(四) 形成样本结论。 如样本误差不足以证实某一评估对象总体特征时,应扩大样本的抽查面,直至确信抽样结果足以证实本次评估对象的总体特征。 当无法采用常规方法进行现场调查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采用适当的替代方法,如对有关当事方提供的有关资产数量、质量的鉴证资料进行确认;应确信其观察结果不会与资产的实际情况产生重大差异。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或调整现场调查工作。 一般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必须补充或调整现场调查: 1、注册资产评估师发现按原有计划无法达到预期和满意的调查结果,并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 2、调查中发现存在大量帐外资产、不良资产等事先未预计到的情况; 3、发生评估基准日调整、评估对象数量改变、评估范围改变、资产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评估资料,并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收集评估资料。 本条对评估业务资料收集做出了总体要求。 本条所指的评估资料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现场调查后,进行评估时的必备资料,不仅仅是指现场调查所收集的相关资料;还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需要进一步了解获取与判断评估对象价值相关的其他资料,如市场调查资料、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相关专业机构的分析报告或文件等,作为评估作价的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所指的收集评估资料与现场调查中的资料,虽然在程序上采取了分列方式说明但并不意味在实际工作中这两个程序是分开履行的。实际操作中,收集评估资料的工作可能在现场调查中完成。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收集的评估资料包括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方、产权持有者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 评估资料包括了查询记录、询价结果、检查记录、行业资讯、分析资料、鉴定报告、专业报告及政府文件等形式。 本条列举了评估师收集评估资料的渠道和评估资料的形式。 1、从来源上看,收集评估资料的来源包括市场、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及相关当事方、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机构、媒体(含报刊、网络、专业杂志)、行业协会及管理机构、学术出版物和其他相关部门。 政府部门的资料包括产业的统计数据、工商部门的基本登记信息等。 2、从资料形式上看,评估资料通常包括客户查询结果(如询证函、银行对帐单、对客户的尽职调查记录等)、检查记录、政府文件、行业资讯(如彭博资讯、万得资讯、路透社交易系统等)、市场询价资料、专家鉴定结果(如专有技术鉴定报告、设备检测报告、各类运输工具的安全检验报告等)、数据分析结果、其他专业报告(如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估价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矿产资产储量报告)等。 3、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所取得的评估资料来源的可靠性进行判断,这是CPV必须履行的专业责任。评估师 可以通过对评估资料进行必要的查验(如核原件、分析资料的钩稽关系和逻辑关系、不同渠道获得资料的对比等),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评估资料与评估对象在行业、性质、特点、工艺、用途、价值构成等方面具有直接的相关关系;所取得的资料全面地反映了评估对象的特征,没有重大遗漏,能够支持公允、可信的评估结论。我们的查验并不是对资料真伪的鉴证。 4、当评估基准日是过去或未来某一时点时,应确定所收集的资料能够准确反映基准日资产和市场状况。 评估基准日为过去某一时点时,应特别注意披露评估基准日后发生事项导致当前资产价值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 如果进行的是预测性评估,应判断能否对将来时点资产状况、市场信息等情况做出合乎实际的预测,同时应披露影响评估基准日资产价值所有可能的风险。 5、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和出现的新情况收集补充资料并反映在工作底稿中。如:国家政策调整、市场出现较大变化、评估范围调整、委托方、产权持有者法人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等。 第二十四条 注册

文档评论(0)

cjp823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7060131150000004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