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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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战时缓刑与一般缓刑的区别 1、对象不同 2、适用时间不同 3、适用的本质条件不同 4、考验方法和内容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 思考题: 1. 简述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2. 自首应具有哪些成立条件? 3. 立功具有哪些种类,其表现形式如 何? 4. 如何理解“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 数罪并罚的规则? 5. 简述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及其法律 后果。 参考书目: 苏彩霞著《累犯制度比较研究》,中国 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周加海著《自首的理论与实践》,中国 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赵秉志主编《当代刑罚理论探索》,法 律出版社2003年版; 3、从制度属性上划分 (1)属于量刑制度的立功 (2)属于行刑制度的立功 《刑法》第78条规定的立功 属于减刑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减刑的条 件之一。 (三)立功的刑事责任 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自首又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免除 处罚。 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酌情 从轻处罚。 第三节 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概述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即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所 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 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 的刑罚的制度。 (二)数罪并罚适用的条件 1、必须犯有数罪 2、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期间内 发生于判决宣告前、或发生于判决宣告 后刑罚执行完毕前 3、先分别定罪量刑,再按法定并罚原则 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二、数罪并罚原则 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 合并处罚,决定执行刑期的原则。 (一)并科原则 优点:符合报应的观念。 缺点:自由刑可能超过生命极限;不同 刑种不能绝对相加。 (二)吸收原则 优点:对死刑、无期适宜 缺点:重罪轻罚,破坏预防犯罪目的 (三)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并科原则) 以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有限度地加重 执行刑。 1、以最重的刑罚为基础,按比例加重, 再规定不能超过的最高限制。 2、以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在总和刑期以 下,再规定不超过的最高限度 优点:对于数个有期自由刑、数个财产 刑非常适宜; 缺点:对于死刑和无期则不能适用。 (四)折衷原则,亦称混合原则 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 采用一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 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 制加重原则。 换言之,它是指以上述一种原则为主、 他种原则为辅,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 刑种或刑罚结构的数罪合并处罚方法。 三、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 69条规定采折衷原则 (一)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 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而不得决定执 行二个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主刑。 (二)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 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 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 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 者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合并升格执行 死刑,或者决定执行其他主刑。 (三)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 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 加重原则合并处罚。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 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 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 是最高不能超过20年。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 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 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 不能超过1年。 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 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 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 能超过3年。 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 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 5、不同种自由刑的并罚原则 吸收说、分别执行说、折抵说、比例说 其中折抵说赞成者众 将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折抵成重的 刑种,再限制加重。 四、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 (一)判决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根据69条规定:除死刑、无期外,限制加重原则。 A异种数罪一定并罚; B同种数罪,原则上不并罚,按一罪从 重处罚;但不能罪刑适应时,可并罚; 如频繁实施同种罪,危险性大, 或法定刑只有一个幅度的。 (二)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先并后减 (三)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 又犯新罪的并罚 先减后并 五、关于数罪并罚的特殊情况 1、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又发现漏罪 根据69条,异种的,数罪并罚;同种的 判一罪从重处罚 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 数个新罪 一次并罚说科学,先减后并。即余刑与 数个新罪一次性并罚。 3、判决宣告后,尚未交付执行时,发现 漏罪 按先减后并处理 如果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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