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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用地的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
方案审核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土壤农环站
责任人:承办人A 承办人B 局分管领导、局长和局务会出席人员
二、方案审核依据
㈠《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有关部门应当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进行等级鉴定,出具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耕地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耕地质量鉴定等级,补充与其质量相当的耕地。
㈡《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十六条:经批准的非农建设项目应当避免损坏周边耕地的耕作层及田间基础设施;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进行修复。
㈢《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十九条: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并在项目验收前将耕作层土壤恢复利用。
㈣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三、耕地质量等级鉴定程序
㈠申请
耕地占用单位或者个人提交耕地质量鉴定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㈡受理与鉴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的等级鉴定工作,其所属的土壤肥料工作机构负责鉴定的日常事务。哪一级受理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就由其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申请鉴定的受理,并负责组织耕地质量等级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㈢成立鉴定专家组
自收到鉴定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成立鉴定专家组,制定有关鉴定方案并组织实施。鉴定专家组从同级和上级“耕地质量评价鉴定委员会”中产生,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3人。
㈣鉴定实施
⑴鉴定专家组根据申请鉴定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实施勘察;
⑵鉴定专家组对所占用耕地进行土壤样的采集;
⑶鉴定专家组根据现场实地勘察结果和土壤样品及有关检测报告,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鉴定;
⑷鉴定结论:组织鉴定单位应根据专家组鉴定意见,鉴署鉴定结论,核发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
四、行政处罚
违反《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耕地质量等级鉴定程序图
申请耕地占用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申请报告
5日内开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实地勘察
提出整改意见
土壤样品采集
复查整改意见
土壤样品分析化验
专家鉴定编制耕地质量验收报告
分管领导审查
局务会集体研究
局务会集体研究,并报告市局同意的由局长或其授权人员审批
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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