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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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 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A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区别。 B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 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 C该因素不足以阻碍行为人继续着手实行 犯罪,行为人也认识到这一点而停止的, 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中止。 二、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 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 行为分为:制造、寻求及加工犯罪工具。 工具分为:杀害和排除反抗的工具、破 坏或分离性的工具、前往或逃离现场的 工具、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工具、 逃避侦查的工具(湮灭罪证等)。 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 (1)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 人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工具以外) 例如事先练习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排除实行犯罪 时可能遇到或已经遇到的障碍,以便 进一步实行犯罪创造有利条件。 单纯地排除障碍,等时机成熟再实施犯罪, 或排除障碍之后,立即着手实行犯罪。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 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 物品的行为。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 赶赴预定犯罪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的 计划等等。 三、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 免除处罚。具体应注意三点: 1.在使用罪名时,应在罪名后加括弧标 明预备形态问题,如“抢劫罪(预备)”。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态也应如此。 2.对预备犯原则上应予以从宽处罚 (1)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得减主义。 (2)应当比照既遂犯进行从轻或减轻。 3.应注意犯罪预备与刑法第13条“但书” 的关系 根据预备所犯罪行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预备行为的危害性、未能着手的原因 及人身危险性等,决定是否属于刑法第 13条”但书“的情况。 第四节 犯罪未遂形态 一、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 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 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 止形态。 (二)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 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 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区 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特征。 (1)“着手”实行特征: A主观上表现为实行的意志,即实行具 体犯罪的意志开始支配客观实行行为; 表现为不再是预备的意志; B客观上表现为实行行为或实质的法益侵 害性,即实施的行为不再具有预备的性 质,是构成要件的行为;使法益初步受 到危害或面临实际威胁。 (2)“着手”实行的认定 是将犯罪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点 A前者的本质与作用是为分则犯罪构成行 为的实行与完成创造条件; B后者的本质与作用是直接完成犯罪,变 预备阶段实现、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 为现实性。 C凡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即为预备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犯罪未完成”有不同的具体含义和 表现形式: 一是结果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 发生作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 二是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未能 完成作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 三是危险犯,以法定的危险状态尚未 具备作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 认定犯罪完成与否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所谓犯罪未完成是指具体犯罪构 成所包含的作为犯罪完成标志的客观要 件尚不完备,而不是说没能发生任何具 体的危害结果。 比如,甲意图杀害乙,在刺了乙一刀后, 乙虽然没有死亡,但是受重伤。 第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备,在时 间上没有任何长短要求,只要一完备构 成要件就意味着犯罪既遂的构成。 如,在押罪犯已经逃离监狱大门 但立即被抓回就认定为未遂。 再如盗窃财物后返还的情况等。 第三,犯罪既遂是犯罪完成的标志 犯罪既遂后决不可能再出现犯罪未 完成的停止形态,即犯罪停止形态 具有不可逆转性。 如行为人破坏交通设施已经造成足以 使交通工具倾覆的危险状态,但行为 人在交通工具尚未实际倾覆之前采取 措施消除这一危险状态的,也应认定 为犯罪既遂,但对其后消除危险状态 的行为在量刑时应予以从宽。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由于犯罪 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1)是阻碍犯罪分子完成犯罪的原因 这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质的规定性。 这种原因大致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犯罪分子本人以外的原因 包括被害人、第三人、自然力、物质 障碍、环境时机等方面对完成犯罪具 有阻碍作用的因素; 第二,行为人自身对完成犯罪具有阻碍作用的因素。 如其能力、力量、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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