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信各类户口办理条件以及流程分户1条件户籍在乡村地区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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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信县各类户口办理条件以及流程 一、分户 1、条件:户籍在乡村地区且年满18周岁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因婚姻或其它关系发生解除、变更,需要立(分)户的,可以申请分户并担任户主。分户应当遵循“一户一址”的原则。对同一住所内以层数、房间数进行分割的,经社区(责任区)民警调查,申请分户的成年人及其家庭具备实际居住的独立房间,且达成分家(户)协议的,允许分户。已开展乡村地区门楼牌号编赋工作的,应当按户籍地址规范要求,以户为单位为分户家庭编制门楼牌号。 2、办理立(分)户需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分家(户)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留存);3.社区(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含,调查村(居)委会意见);4.《居民户口簿》。5.宅基地使用权证(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未完成前不作为分户的必备材料)。 二、并户 1、条件:居民因结(离)婚、住房调整、亲属投靠等原因家庭成员合住一处的,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并户,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办理并户手续,并注销另一方的户口簿。并户一般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亲属关系;二是同居一处;三是共同起伙,一起生活。 2、提交材料:一是双方户口薄;二是结(离)婚证,亲属关系证明;三是个人并户申请。 三、落户 (一)婚生子女出生登记:凭《公民落户申请表》、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父母结婚证。 (二)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原则上随母落户,凭婴儿母亲提交的《公民落户申请表》、陈述情况说明、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申请随父落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信息登记要完整、准确、全面,凭父亲和母亲的《公民落户申请表》、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但申请随父落户的,凭父亲和母亲的《公民落户申请表》、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法院判决书、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母亲下落不明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父亲应提供情况说明,由落户地派出所核实后办理。 (三)父亲和母亲离异的新生婴儿落户,凭婴儿的法定抚养人提交的《公民落户申请表》、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法定抚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四)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无出生医学证明或不能完整提供新生婴儿落户相关证明材料的,根据社区(驻村)民警综合调查意见、《公民落户申请表》登记户口,对仍不能确定亲子关系的,则需提供有DNA 鉴定资格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 (五)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不在同一派出所的,应通过部、省、市人口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另一方全户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注明出处、加盖印章并交申报人签字),或查验另一方全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收取复印件(注明出处、加盖印章并交申报人签字),确认婴儿未随另一方登记户口的,可作为未落户证明使用,无须提供父亲或母亲一方未落户证明。 (六)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但女士官新生婴儿可以在女士官驻地办理常住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父(母)亲一方的部队所在地的公共户登记户口。 (七)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或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户口随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母)亲落户。 (八)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提供相应法律效应的中文翻译)、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的结婚证在父(母)亲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国外出生子女已取得外国国籍,并持有国外签发的护照进入国内的,不再登记国内户口。 (九)夫妻双方或一方原为本地居民,现旅居国外,其在国内出生的婴儿,可由居住在本地的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持申请书、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 夫妻双方均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具有中国国籍,要求在国内申报户口的,准予落户,可到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父母亲常住户口已被注销的,可在其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 (十)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其在香港、澳门、台湾出生的子女在港、澳、台地区尚未取得合法身份,要求回中国内地申报落户的,可凭在港、澳、台地区出生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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