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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模拟法庭案例脚本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厅外候审。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许使用闪光灯。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已经到庭,被告人苏新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传被告人苏新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请法警将被告人苏新的械具打开。
审判长:你叫什么名字?
被告人:苏新。
审判长:性别?出生年月?
被告人:1991年4月14日生。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籍贯?
被告人:江苏灌南县人
审判长:文化?身份?
被告人:初中文化,县第十八中学学生。
审判长:被告人苏新,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人:2006年12月4日收到。
审判长:灌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由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苏新敲诈勒索案。合议庭由审判长( )、审判员( )和( )组成,由( )担任书记员,负责法庭记录。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收被告人苏新委托,牡丹江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苏新,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灌检刑诉(2007)第99号,被告人苏新,男,1991年4月14日生,汉族,灌南县新安镇人,初中文化,第八中学学生,住本县河下街道。2006年11月15日因本案呗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童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灌南县看守所。被告人苏新敲诈勒索一案,经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6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2006年10月18日下午,受害人孙咚咚回家,途经回龙路是被被告人苏新拦住。苏新以借钱为由向孙咚咚索要钱财,孙咚咚拒绝借钱,苏新即以动武相威胁,叫孙咚咚第二天将1000元钱给他,不然就叫人打他。10月19日下午,苏新在回龙路再次将孙咚咚拦住威胁孙咚咚将钱拿出来,孙咚咚没有办法,只好将事先准备好的1000元钱给他。10月21日上午,苏新带着一些人再次向孙咚咚以借钱为由向孙咚咚勒索人民币2000元,孙咚咚拒绝他,苏新便敲诈孙咚咚叫他近日将钱给予苏新,否则要叫人揍孙咚咚,然后苏新带着那群人走了,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 )( )( )的证词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新反复几次向受害人孙咚咚勒索钱财,还敲诈受害人,不拿出钱财就以暴力相对,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考虑被告人苏新是未成年人并且还是初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第17条,第三款、第72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苏新予以惩处。此致,灌南县人民法院。
审判长:被告人苏新,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挺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苏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被告人:有,我只是问孙咚咚借钱,并没有使用暴力。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苏新,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挺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公诉人:被告人苏新,你与受害人孙咚咚是否认识?
被告人:认识。
公诉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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