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概述讲解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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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建 筑 市 场 * 第一节 建筑市场概述 一、建筑市场的概念 建筑市场是以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市场,是建筑产品交换关系的总和,一般称作建筑工程市场或建设市场。 狭义的建筑市场一般指有形建筑市场,是以建筑产品交换为内容的市场,它主要表现为建设项目业主通过招投标过程与承包商形成商品交换关系。 广义的建筑市场包括有形建筑市场和无形建筑市场,包括与建筑产品生产与交换相联系的无形建设工程市场 * 建筑市场经过近几年来的发展,已形成由发包方、承包方、为双方服务的咨询服务者和市场组织管理者组成的市场主体,以建筑产品和建筑生产过程为对象组成的市场客体,以招标投标为主要交易形式的市场竞争机制,以企业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以及我国特有的有形建筑市场等。 * 二、建筑市场的特点 我国的建筑市场体系具有以下特点。 (1) 建筑产品供求双方直接订货交易。 (2) 建筑产品交易量的不稳定性和易于出现买方市场。 (3) 以招投标为主的不完全竞争市场。 (4) 建设工程市场有独特的定价方式。 (5) 建设工程市场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 三、建筑市场管理体制 我国的建设管理体制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政府在机构设置上也进行了很大的调整。除保留了少量的行业管理部门外,撤销了众多的专业政府部门,并将政府部门与所属企业脱钩。这为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使原先的部门管理逐步向行业管理转变。 * 四、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管理 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管理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建筑法律、法规。 (2) 制定建筑规范与标准(国外大多由行业协会或专业组织编制)。 (3) 对承包商、专业人士的资质进行管理。 (4) 安全和质量管理(国外主要通过专业人士或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5) 行业资料统计。 (6) 公共工程管理。 (7) 国际合作和开拓国际市场。 * 我国通过近年来的学习和实践,已逐步摸索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管理模式。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日益迫切.目前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内容、方式还将不断加以调整和完善。 * 五、建筑市场的主体及客体 (一) 建筑市场的主体 建筑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主要各方,即发包人(业主、建设单位)、承包人(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物资供应机构和银行等)。 1.发包人 发包人是指拥有相应的建设资金,办妥项目建设的各种准建手续,在建筑市场中发包工程项目建设任务,以建成该项目达到其经营使用目的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自然人、发包人又通常称为业主或建设单位,在我国工程建设合同中常常称为甲方。 * 2.承包人 承包人是指拥有一定数量的建筑装备、流动资金、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生产能力,取得相应的建设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能够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态的建筑产品并最终得到相应工程价款的施工企业。我国工程建设合同中常将承包商称为乙方或施工单位。 * 3.建筑市场中的中介服务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具有一定注册资金和相应的专业服务能力,持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能对工程建设提供估算测量、管理咨询、建设监理等智力型服务,并取得服务费用的咨询服务机构和其他为工程建设服务的专业中介组织。 发达市场的中介机构是市场体系成熟和市场经济发达的重要表现。 * (二) 建筑市场的客体 建筑市场的客体,一般称作建筑产品,是建筑市场的交易对象,既包括有形建筑产品,也包括无形建筑产品(咨询、监理等智力型服务)。 建筑产品不同于一般工业产品。因为,建筑产品本身及其生产过程具有不同于其他工业产品的特点。在不同的生产交易阶段,建筑产品表现为不同的形态。 * 1.建筑产品的特点 (1) 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和生产过程的流动性。 (2) 建筑产品的单件性。 (3) 建筑产品的整体性和分部分项工程的相对独立性。 (4) 建筑生产的不可逆性。 (5) 建筑产品的社会性。 * 2.建筑产品的商品属性 改革开放以后,建筑企业成为独立的生产单位,建设投资由国家拨款改为多种渠道筹措,市场竞争代替行政分配任务,建筑产品价格也逐步走向以市场形成价格的价格机制。 3.工程建设标准的法定性 其质量标准是以国家标准、国家规范等形式颁布实施的。从事建筑产品生产必须遵守这些标准规范的规定,违反这些标准规范将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在具体形式上,工程建设标准包括标准、规范、规程等。工程建设标准的独特作用在于,一方面通过有关的标准规范为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需要遵循的技术要求和方法;另一方面,标准的法律属性和权威属性保证了从事工程建设有关人员按照规定去执行,从而为保证工程质量打下基础。 * 第二节 建筑市场的资质管理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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