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示范 创建标准解读 (2014.2.2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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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2 日 为加强乡镇卫生院内部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2010年底起,为期3年,开展了以“规范管理、优化服务”为主题的乡镇卫生院管理年活动。 各地各单位严格按照活动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对建立乡镇卫生院质量持续改进和科学管理长效机制起到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为巩固全省乡镇卫生院管理年活动成果,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内涵建设,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省卫生厅近期印发了《关于印发创建示范乡镇卫生院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农卫发〔2014〕2号) 为 扎实、有序开展此项工作并取得成效,现将对活动方案进行解读。 提 纲 一 四 三 二 提 纲 一 四 三 二 自2014年起,利用4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创建一批建设规模适当、服务功能适度、队伍建设适宜、内部管理完善、服务行为规范、服务费用低廉、运行机制科学、服务对象满意、医务人员积极性高的示范乡镇卫生院 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乡镇卫生院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推动乡镇卫生院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农民群众获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提 纲 一 四 三 二 (一)坚持培育、创建与持续发展相结合。 通过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引导乡镇卫生院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加强综合能力建设,促进乡镇卫生院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创建与改革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创建活动,深化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推动乡镇卫生院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运行新机制。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创建活动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创建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科学制定示范评估指标体系,确保活动的先进性、导向性和有效性。 (四)坚持多方参与、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 广泛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的主动性,按管理层级分级负责、按年度分步实施。创建活动分别由市、县卫生局推荐,省卫生厅考核评估,并广泛调动地方政府参与的积极性。 提 纲 一 四 三 二 (一)基本标准 指乡镇卫生院(包括中心卫生院)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见附件1)。 指经审核达到基本标准后,乡镇卫生院在创建示范乡镇卫生院中所要达到的要求 包含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合作医疗管理、财务管理、行政综合管理等5个方面 总分为1000分。在创建评价中总分达到850分为合格;低于850分以下为不合格 需通过一年的内部规范性管理后方可再次申请示范乡镇卫生院创建验收(见附件2)。 (二)创建标准 (三)一票否决 指在示范乡镇卫生院创建过程中,出现有所列行为(问题)之一的,一律取消示范乡镇卫生院创建资格,需整改一年后方可再次申报创建工作(附件1)。 (一)套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或新农合基金。 (二)出现二级以上乡镇卫生院负主要责任的 医疗事故或其他违纪违法事件被纪检监察部门 查处的。 (三)出现甲类传染病二代病例。 (四)乡镇卫生院或其科室出现租赁、承包、 变卖的。 (五)被省级以上通报批评,或造成重大社会 负面影响的事件或现象。 提 纲 一 四 三 二 (二)周期与创建比例 本创建活动4年为一周期,分年度实施。 全省省级示范乡镇卫生院所占的比例不超过20% 2014年申报创建的乡镇卫生院数量不超过总数的2% 每年申报创建的乡镇卫生院数量不超过总数的6% (一)启动时间。 本次培训班正式启动全省创建活动,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地本单位实施细则。 (三)分层级负责。 省卫生厅负责总体部署、制定标准、考核评估、社会公示、授牌确认;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确定创建对象、组织指导、检查考核、推荐申报、社会公示等。 (四)创建步骤 根据示范基本条件要求进行自评 符合条件的填写《湖南省创建示范乡镇卫生院申报表》(见附件3) 每年年初向县市区卫生局提出申请 3个月内对其基本条件进行核查,按照标准进行评估 达到合格要求的,填写《申请市级示范乡镇卫生院创建推荐表》(见附件4) 向市州卫生局推荐 在3个月内对其基本标准进行核查 按照《湖南省示范乡镇卫生院创建标准与考核办法》要求进行考核 合格的,可作为市级示范乡镇卫生院予以下文确认和授牌。 乡镇卫生院 县市区卫生局 市州卫生局 (四)创建步骤 根据辖区内市级示范乡镇卫生院达标情况,推荐上报省级示范乡镇卫生院创建名单 填写《申请省级示范乡镇卫生院创建推荐表》(见附件5) 根据市州卫生局的推荐情况,于每年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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