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报警服务业监督管理机制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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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发达国家几十年的发展进程表明,报警服务业是最具生命力、最佳效能发挥、最能满足不同层次安全需要、最充分调动社会资 源、最容易社会化和产业化的运营模式。我国安防报警服务业发展至 今,各方主体都强烈要求通过立法进一步推进和规范该行业的发展, 保障各主体的合法权益。 西方发达国家几十年的发展进程表明,报警服务业是最具生命 力、最佳效能发挥、最能满足不同层次安全需要、最充分调动社会资 源、最容易社会化和产业化的运营模式。我国安防报警服务业发展至 今,各方主体都强烈要求通过立法进一步推进和规范该行业的发展, 保障各主体的合法权益。 安防报警服务业 监督管理机制研究 文/李明甫 公安部科技局三处 安防报警服务业的基本情 况 安防报警服务业是指从事安 防报警系统的安装和使用,进行警 情探测,并在接受到客户设施的报 警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的,以报 警技术服务为手段、以公共安全和 人身财产安全为服务目标的一种特 殊的行业。目前,全国从事安防报 警企业约有1万余家,其中有专门 从事报警系统安装与服务运营服务 企业近3千余家。重点单位、要害 部位已建成安防报警系统近20万个 (安装率75%),其中金融营业场 所5万多个,住宅小区安装报警系 统的有近万个。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 的安全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 单位和个人采用了安防设施,全国 入网总用户已超过百万户,其中移 动目标入网用户10万多户。公共场 所的安防报警系统建设正在引起各 级政府的重视,已有不少地方建立 了城市动态监控报警网络和平台。 全国已建的安防系统工程和 报警服务网络共破获了治安和刑事 案件3万多起,直接挽回经济损失 4亿多元。如北京市技防办组织建 设的全市金融紧急报警联网系统自 运行以来确保了全市金融营业网点 6年内未发生一起成功的盗窃、抢 劫案件。初步达到了以安全技术防 范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作用。 整个安防报警服务业的年产值已经 超过300亿元人民币。 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979年公安部第一次召开全 国公安技术预防工作会议,此后公 安机关开始组织研究、开发防范技 术产品并在重点要害单位推广应 用 。 1984年在部机关内设专门机 构,对该行业进行管理,公安部, 产业发展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城市(拉萨除外),2/3地级市,部 分县级设有专门机构,在职管理民 警1万余人。行业组织和中介机 构:中国安防协会、二十多个地方 协会,中国安防认证中心,两个部 级质检中心、26个地方安防系统检 产业发展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城 市(拉萨除外),2/3地级市,部 分县级设有专门机构,在职管理民 警1万余人。行业组织和中介机 构:中国安防协会、二十多个地方 协会,中国安防认证中心,两个部 级质检中心、26个地方安防系统检 测中心,安防标委会。为规范管理 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执法依据,各 方的权、责、利,统一性,地方保 护等),从1988年起,我们着手 制定法规和标准体系。但由于种种 原因,迄今为止产品管理依据的是 部门规章,工程(含报警服务商) 管理依据的是地方法规和地方规 章,还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无法可依。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 在:各自为政、各行其是,不符合 中央关于建立全国统一市场,建设 现代化市场体系的精神;地方保护 严重,层层设卡,企业市场运作成 本高,阻碍了公平、公正、透明的 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企业的利益 得不到充分保障;政府管理部门干 预过多,管理环节过多,涉及各方 主体的权、责、利不明,不利于行 业社会化发展。因此,随着市场经 济的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许 可法的颁布实施,制定一部全国统 一的技防管理法规已迫在眉睫、势 在必行。 我们应当以贯彻落实行政许 可法为契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 定以及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的 精神,迅速转变执法观念,积极探 索新的管理模式和方法,通过行政 法规设定必要的行政许可;同时, 为公安机关向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 管理模式转变提供充分的法律依 据。 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前,公 安机关对安防报警服务业的管理, 主要是通过前置性审批、以审批代 替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方式来实现 的,有些地方出现了地方保护主义 和事后监督检查不到位的问题,所 有这些都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 符。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原 有的22个地方性法规或地方人民政 府规章所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绝大 部分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相抵触而 不能再适用,造成了对行业管理的 法律真空状态,无法可依的问题十 分突出,给技防工作造成了一定的 冲击。但是,我们决不能因循守 旧,必须认真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 求,开拓进取,把行政许可法实施 之后对技防工作提出的挑战当作一 次切实转变管理模式的机遇,通过 立法来实现执法观念的转变与革 新。 安防报警服务业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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