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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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 附件 自治区人防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第一批) 一、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 名称 子项 名称 基本编码 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层级 行使内容 1 单独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立项、竣工验收审批 单独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立项审批 0137001001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修建;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各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本单位负责修建。其所需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立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人民防空战术、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 第118项 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 二、调整的审批事项 (一)人防工程项目审批。调整为: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国家人防办审批;上述以外的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是否审批和审批权限由省级人防办确定。 自治区 单独修建的各级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在二万平米到五万平米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级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立项。 设区的市 单独修建的建筑面积不满二万平米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立项。 单独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审批 0137001002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修建;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各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本单位负责修建。其所需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立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人民防空战术、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 单独修建的各级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在二万平米到五万平米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级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设区的市 单独修建的建筑面积不满二万平米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2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 0137002001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 第115项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由国家人防办下放至省级人防办实施。 自治区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0137002002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 第116项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由国家人防办下放至省级人防办。 自治区 3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 0137003000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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