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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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60.30 B 51 FORMTEXT ????? DB FORMTEXT 12 FORMTEXT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 FORMTEXT 12/ XXXX—XXXX FORMTEXT ???? 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tailwater pollutants for mariculture (征求意见稿) XXXX- FORMTEXT XX- FORMTEXT XX发布 XXXX- FORMTEXT XX- FORMTEXT XX实施 FORMTEXT 天 津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 XXXX—XXXX PAGE 3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水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加强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海水养殖尾水的排放控制和管理,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 年 月 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池塘养殖和工厂化养殖的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开放的海水环境中进行的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378.4 海洋监测规范 第4部分:海水分析 GB/T 12763.4 海洋调查规范 第4部分:海水化学要素调查 HY/T 147.1 海洋监测技术规程 第1部分:海水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海水养殖 mariculture 指以海水为养殖水体进行的水产养殖。 尾水 tailwater 指养殖过程中或养殖结束后,由养殖体系(包括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车间)向自然水域排出的废水。 池塘养殖 pond culture 指利用人工开挖或天然的池塘进行的水产养殖方式。 工厂化养殖industrial culture 指在室内养殖池中进行的高密度、高产量的水产养殖方式。 现有海水养殖单位和个人 existing mariculture units and individuals 指本标准发布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海水养殖单位和个人。 新(改、扩)建海水养殖单位和个人 new mariculture units and individuals 指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海水养殖单位和个人。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新(改、扩)建海水养殖单位和个人的尾水污染物排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的规定;现有海水养殖单位和个人的尾水污染物排放,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表1的规定。 表1 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1 悬浮物 30 2 pH 6.5~9.0 3 化学需氧量(CODMn) 10 4 无机氮(以N计) 1.0 5 活性磷酸盐(以P计) 0.10 6 总氮(以N计) 5 7 总磷(以P计) 0.4 监测要求 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为尾水排放口,监控位置应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并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海水养殖配套建设生态水质净化工程,且出水通过管道或排污沟渠全部进入生态水质净化工程的,可将生态水质净化工程出水作为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出水进行考核。 对尾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质量控制等要求,按国家或天津市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海水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按照国家或天津市相关规定公布监测结果。工厂化养殖应每月开展自行监测,池塘养殖应于每次排放前开展自行监测。 本标准各控制项目的监测按表2的分析方法执行。 表2 水质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分析方法 标准编号 1 悬浮物 重量法 GB 17378.4 2 pH pH计法 GB 17378.4 3 化学需氧量(CODMn) 碱性高锰酸钾法 GB 17378.4 4 无机氮(以N计) 按附录A进行计算 氨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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