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介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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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作出裁判的一种类型。 补充判决:法院对于应当裁判的事项没有判决,而在一部分判决宣告或送达之后予以补充的判决。 判决更正:法院已经存在裁判的意思表示,但是判决书存在误写、误算以及遗漏的情形。用裁定的方式。 判决的事实效力:判决的证明效力,法院在前诉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在后诉中具有类似证明的作用,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 判决的既判力: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 民事裁定: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民事决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中某些特殊的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使用的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公民对选举委员会所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不服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公民离开自己住所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然没有音讯,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失踪的案件。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项归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其判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 督促程序: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就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则该支付令就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程序。 支付令: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 支付令异议: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以后的法定期间内,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表明不服支付令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的诉讼行为。 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权利,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除权判决: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在无人申报权利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宣告票据或者其他事项从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诉权: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者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确认之诉: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请求。 给付之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做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形成之诉: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得到请求。 诉的合并: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之间有一定联系的诉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予以审理的审判行为。 反诉: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诉讼保障制度 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限制其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防止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生效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才删或者诉讼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先于执行: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过程以后,终审判决作出以前,因为当事人一方生活或者生产或者权利维护的迫切需要,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实施或者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制度。 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法院在诉讼(包括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为保证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妨碍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性手段。 拘传:法院在法定情况下,通过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强制有关人员到庭参加诉讼的强制措施。 诉讼费用: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律规定应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期间: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或者会和实施或者完成诉讼活动所应遵守的时间。 送达: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留置送达:当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完成送达的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或者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发出公告将送达内容告诉社会公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当事人 当事人:因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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