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行监测方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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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编制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一、在编制方案前最好了解一下国家关于自行监测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国家要求,才能做到规范、不漏项、不漏监测因子、不会弄错监测频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第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第十八条 企业应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向社会 公众公开, 监督检查。 (一)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自行监测结果: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 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 (四)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 (五)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企业可通过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 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同时,应当在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并至少保存一年。 第二十三条 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自行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以下环境管理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一)向社会公布; (二)不予环保上市核查; (三)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四)建议金融、保险不予信贷支持或者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五)建议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 (六)暂停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七)暂停发放排污许可证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 四、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 (十)落实按证排污责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十一)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 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十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公布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与环保举报平台共享污染源信息,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依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加强社会监督。 5.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 下列许可事项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二)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环境管理要求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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