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逐条解读.docVIP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逐条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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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逐条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8年12月21日? 总局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总局解读】 《行政处罚法》《民法通则》用的是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民法总则》的将“公民”表述为“自然人”,在去年发布的《电子商务法》,使用的也是“自然人”。一般而言,公民指具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自然人是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市场监督管理活动当中,自然人比公民的表述更能体现在市场中从事经济活动的特征,更好地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相对应。同时,也可以将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囊括进来,更符合当前实际。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总局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要适用本规定,当然不排除还要适用《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个别文章对此有误解。 第三条[基本原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总局解读】 与《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一致,并概括实施行政处罚基本要求。?? 第四条 [回避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总局解读】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回避制度属于程序正当原则的重要内容。参照原四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回避决定作出程序。需要指出的是: 1.“直接利害关系”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原表述,不宜将利害关系过于泛化,否则将不利于有效实施行政处罚; 2. 申请回避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执法人员的义务。即便当事人没有主动申请回避,执法人员、听证人员等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也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2号令、3号令综合原四部门的规定和实际需要,对行政处罚法中的“执法人员”和“主持人”的含义进行了明确,范围进行了一定的扩大,综合2号令和3号令,需要回避的包括办案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部门负责人等。 4. 一般而言,部门负责人可以是指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也可以是副职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指正职负责人。 第五条[内部监督]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总局解读】 参照原四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内部监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地域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局解读】 引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如何理解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行为地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实施地、经过地、结果地,包括了实施违法行为的各个阶段所经过的空间。狭义仅指实施地。按照《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释义,采取广义的理解。《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也做了类似规定。法院的判决基本也持有同样观点。 第七条[级别管辖]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总局解读】 1.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确立了以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为主的原则,以进一步减少执法层级,推进执法力量下沉。2号令体现了这一精神,明确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的行政处罚案件。 2. 同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管辖,比较典型的如:对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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