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绿地分类研.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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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分类; 建国以来,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研究部门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提出过多种绿地的分类方法。世界各国由于国情不同,绿地规划、建设、管理、统计的机制不同,所采用的绿地分类方法也不统一。 本标准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根据各地区主要城市的绿地现状和规划特点,以及城市建设发展尤其是经济与环境同步发展的需要,参考国外有关资料,以绿地的功能和用途作为分类的依据。由于同一块绿地同时可以具备游憩、生态、景观、防灾等多种功能,因此,在分类时以其主要功能为依据。;与绿地相关的现行法规和标准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公园设计规范》CJJ 4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等 这些法规和标准从不同角度对某些种类的绿地作了明确规定。从行业要求出发编制本标准时,与相关标准进行了充分协调。;园林绿地为什么分类?;绿地分类要明确的问题:;城市园林绿地分类 ;1 公园绿地;1)准确的命名是建立科学的分类方法的基本保证。 类别名称的确定,反映了不同分类方法的出发点和基本原则。命名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分类方法的科学合理性。我国现行的法规、标准及行政文件对“公共绿地”的定义及内容的规定主要有: ①《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公共绿地”为“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②《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建[1993]784号) “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 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编写的《城市绿化条例释义》第三章中有这样的论述:“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属城市公有,为全市服务,既是城市居民共享的,又是城市绿地系统中的骨干部分”。 因此可见,“公共绿地”突出反映的是“公共性”,与它相对应的是非公共绿地。 ;2)充分体现绿地的功能和用途。 “公共绿地”体现的是所属关系和服务对象的范围,但无论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还是本标准,均以用地的性质和功能为主要分类依据。因此,继续使用“公共绿地”将使本标准产生分类依据上的不统一。;3)适应绿地建设与发展的需要。 “公共绿地”是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绿地建设的投资渠道、开发方式和管理机制均发生了变化,由园林系统外建设并向公众开放的公园绿地在各地均有出现,这些公园绿地与“公共绿地”在概念上有所不同,但在功能和用途上是相同的。因此,继续使用“公共绿地”不能如实反映我国绿地建设的现状和发展趋势。;4)有利于国际间的横向比较。 世界各国的绿地分类及绿地规划建设指标因国情不同而各异,但我国目前使用的“公共绿地”与其他国家相对于非公有绿地的“公共绿地”缺乏可比性。 为此,本标准不再使用“公共绿地”,而用“公园绿地”替代。;(2)关于“公园绿地”名称的说明;将“公共绿地”改称“公园绿地”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1)突出绿地的主要功能。 “公共绿地”从字面上看强调的是公共性,而“公园绿地”则直接体现的是这类绿地的功能性。 “公园绿地” ,是对具有公园作用的所有绿地的统称,即公园性质的绿地,并非“公园”和“绿地”的叠加。;2)具备一定的延续性和协调性。 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中提出的公园类型基本上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中公共绿地”的内容相吻合,只是所用名称有所不同,如将“街头绿地”表述为“带状公园”和“街旁游园”,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此,使用“公园绿地”既可以涵盖“公共绿地”的内容,又与相关标准、规范具有协调性。;3)建立国际间横向比较的基础。 “人均公园面积”是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项反映绿地建设水平的指标,本标准使用“公园绿地”的名称,以“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取代“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有利于国际间的横向比较。 虽然世界各国“公园”的内涵不一定完全相同,但是基本概念是相对应的,而且从发展的角度看,也有趋同的趋势。;(3)关于“公园绿地”的分类 ;1)综合公园 因各城市的性质、规模、用地条件、历史沿革等具体情况不同,综合公园的规模和分布差异较大,故本标准对综合公园的最小规模和服务半径不作具体规定。 ;2)关于“社区公园”的说明。 使用“社区”的概念,既可以从用地规模上保证覆盖面,同时强调社区体系的建立和社区文化的创造。“社区‘’的基本要素为“①有一定的地域;②有一定的人群;③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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