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通知.docVIP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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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43号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 320号)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修订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人民法院法庭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   人民法院法庭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包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第四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并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资金纳入当地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政府预算。   第五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六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七条 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      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九类功能用房:   一、立案用房,包括立案登记室、当事人等候大厅、立案听证室、证据交换室、立案调解室、诉讼收费室、当事人诉讼服务室、法警值班室等。   二、审判用房,包括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独任法庭、庭审合议室、法官更衣室、审委会评案室、诉讼调解室、听证室、远程庭审观摩/案件讨论室、远程提讯/质证室等。   三、执行用房,包括执行材料接转室、执行听证/和解室、对外委托工作室、执行指挥中心、执行物保管室等。海事法院设执行拍卖室。   四、信访接待用房,包括来访登记大厅(室)、候谈厅(室)、接谈室、来访听证室、来访调解室、来信阅处室、院(庭)长接待室、法警值班室、公安民警值班室、特殊情况处置室、安全监控室等。   五、审判配套用房,包括当事人候审室、旁听群众休息大厅、陪审员室、公诉人室、律师室、证人室、鉴定人室、翻译室、刑事被告人候审室、法警值庭室、羁押室、法庭设备控制室等。   六、审判信息管理用房,包括审判信息中心机房、涉密信息机房、密码设备及机要信息管理室、审判信息综合管理控制室、通信信息设备及管理室、灾备室、UPS电源室、线路接入及管理室、数字电视信息设备及管理室、中控信息管理控制室、设备维护及备件室等。   七、诉讼档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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