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附件3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交通运输企业 (单位)配额核定方法
(2015 版)
为科学合理地核定交通运输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满
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方法。
一、基本定义
1.交通运输企业行业范围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有关重点排放单位管控范围的通知》(京政发〔2015〕
65 号)等文件规定,本市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
5000 吨(含)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行业代码5412 )
和公共电汽车客运单位(行业代码5411 )纳入重点排放单位
管理,按照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强制参与碳排放
权交易。
2.排放源及排放设施
交通运输企业二氧化碳主要排放设施包括公共汽(电)
车、轨道交通车辆以及场站内固定源燃煤和燃气设施等。排
放源包括:企业所属营运车辆及内部车辆等移动设施二氧化
碳直接排放、锅炉等固定设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上述设施
因电力消耗产生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
(1 )移动设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是指企业所属运输车
辆(包括营运车辆和内部车辆)消耗的汽油、柴油、天然气
等化石燃料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和运输车辆
使用尿素等尾气净化剂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移动设
施在本市行政辖区外从事运营服务所产生的排放。
(2 )固定设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是指企业所属办公楼、
地铁车站、车库等场所内燃煤、燃油和燃气固定设施消耗的
化石燃料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在本市
行政辖区外的固定设施产生的排放。
(3 )二氧化碳间接排放是指企业所属运输车辆(如:
电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轨道交通车辆等)
和固定设施电力消耗隐含的电力生产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
放,不包括企业所属上述排放设施在本市行政辖区外电力消
耗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3.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系数
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系数(以下简称“控排系数”),是市
主管部门依据全市GDP 平均增速目标、各相关行业碳强度下
降目标、各行业碳排放历史平均水平和年均增幅,综合测算
确定的,用于核定交通运输企业既有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排
放配额的参数。既有固定设施是指 2013 年 1 月 1 日之前投
入运行的固定设施。
移动设施不区分既有设施和新增设施。
4.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值
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值是市主管部门所公布的,用于
核定不同排放设施排放配额的参数,包括先进值和平均值。
先进值是市主管部门在参照国内外同一行业、同类产品
的先进碳排放水平,结合本市相关行业实际情况下综合确定
的。用于核定企业新增固定设施排放配额的参数。
平均值是市主管部门在依据本市同一行业、同类产品在
历史基准期的碳排放强度水平的核查值,通过算术平均确定
并予以公布。用于核定交通运输企业移动设施排放配额的参
数。
5.历史基准年
历史基准年是配额核定方法中所选用的历史年份的确
定,因排放设施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历史基准年。固定设施的
历史基准年采用 2009 -2012 年,移动设施的历史基准年采
用2011-2014 年。
6. 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年份
本办法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年份是2015 年。
二、交通运输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
交通运输企业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固定设
施配额和移动设施配额两部分。计算公式为:
A =A +A
f t
式中:
A 为企业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单位为吨二氧化
碳(t-CO );
2
A 为企业移动设施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单位
t
为吨二氧化碳(t-CO );
2
A 为企业固定设施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单位为
f
吨二氧化碳(t-CO );包括既有设施配额、新增设施配额、
2
配额调整量三部分。计算公式为: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