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统计制度》2019年修订.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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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征求意见稿,2019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9年 月 本统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TOC \o 1-3 \h \z \u 一、总说明 1 (一)调查目的。 1 (二)统计范围。 1 (三)主要内容。 1 (四)调查方法。 1 (五)组织实施。 1 (六)报送要求。 2 (七)统计资料公布。 4 二、报表目录 6 三、调查表式 8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及附表(1-5) 8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 23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及附表(1-5) 25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 34 受灾地区基础指标统计年报表 37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39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 40 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 41 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 43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 45 四、附录 46 (一)灾害种类术语解释。 46 (二)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规程。 47 (三)附则。 49 PAGE 36 一、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 为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掌握自然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为灾害防范救援救灾等应急管理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 1.本制度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应急管理部门为上报单位。原则上乡(镇、街道)灾情报送人员为乡(镇、街道)政府工作人员,行政村(社区)灾情报送人员为行政村“两委”成员或社区灾害信息员,林场灾情报送人员为本林场工作人员。 2.本制度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台风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对于包括亚灾种(见附录“灾害种类术语解释”)的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相关涉灾部门须填报亚灾种;地市级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涉灾部门须填报一级灾种。 (三)主要内容。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受灾人员冬春救助情况,统计范围包括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以及农垦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的人员。 (四)调查方法。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采取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在灾害发生后初期,通过非全面调查了解受灾地区的总体情况;在灾害基本稳定后或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期结束后,采用全面调查法对受灾地区进行逐一调查并收集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 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相关涉灾部门须按照本制度要求提供本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2.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自然灾害情况的汇总工作,组织开展阶段性灾情和重特大灾情的会商核定工作,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国家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统一发布灾情。 3.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涉灾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中有关自然灾害统计报表表式、统计指标、报送要求等规定。 4.针对启动国家救灾IV级以上(含IV级)应急响应的重特大自然灾害以及灾情年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损失情况主表、救灾工作情况表和灾害损失情况台账的填报,相关涉灾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附表的填报,相关涉灾部门须及时将数据共享至应急管理部门汇总。 5.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须建立健全灾情核查制度。根据灾情情况,分级负责,派出核灾工作组。针对启动省级救灾Ⅳ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须组织核灾工作组赴灾区核查核定灾情。重特大灾害稳定后、每月底及每年底,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须与相关涉灾部门及时会商核定灾情。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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