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因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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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3 劳动能力鉴定(因工) 一、办理对象(申请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二、申报材料: 申请人需如实填写《苏州市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1寸照片一张; 工伤职工的医学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 主要检查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职业病患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详细有效联系方式; 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发生工伤之日起工伤职工 已参加工伤保险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 (六)职工复查鉴定,需提供与原工伤所在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七)审核材料时根据情况,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因工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图 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 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理后受理 组织医疗专家进行医疗检查和鉴定评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 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 复核鉴定 不服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 因工鉴定 材料齐全 材料不齐全、补正 发放劳动能力鉴定体检预约通知单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 (此结论为最终结论) 四、办理时限: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五、办理须知 (一)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的等级鉴定,包括: 1、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2、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需要超过12个月以上的确认; 3、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确认; 4、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5、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6、委托鉴定。 (二)收费标准:1、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标准按省苏价费[1996]156号文件规定收取,每人次280元; 2、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必要的医疗检查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1、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人次300元,由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代收。 申请再次鉴定需填写《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再次鉴定申请表》,由所在市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机构初审并盖章确认。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接受再次鉴定申请后,对原鉴定结论进行复核鉴定。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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