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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搞好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服务,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长兴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基层组织;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社会组织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建设,改进党的工作,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吸引力,是加快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展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发展,提高社会组织社会效益的需要。
第二章 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建立
第四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委。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凡有正式党员三个以上的建立党支部。
1、单独组建:凡是有正式党员(含未转接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兼职人员中的党员)3名及以上的社会组织,全部单独建立党组织,流动党员、兼职人员中的党员凭党员证明信纳入社会组织党组织管理。
2、联合组建:对行业相同、驻地相邻、党员人数少达不到单独组建人数的社会组织,实行跨地域、跨行业联合组建,待时机成熟后再单独组建。
3、挂靠组建:对尚不具备单独组建、联合组建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将其挂靠到所在乡镇、所在行政村进行管理,使社会组织党员的组织关系得到接收,过上党组织生活。
4、选派组建:对规模较大、人员较多、有3名以下党员的社会组织,实行选派组建,从基层党委选派业务知识丰富、能力强的党建指导员兼职,以满足3名党员建立党支部的要求。
5、派驻党建指导员:对没有党员的社会组织,采取成立业务主管部门党总支,确定党建工作指导员以及先行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等方式,支持和鼓励多渠道培养输送党员,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五条 按照《长兴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施方案》,设立党的工作专门机构党委工作部,统管组织、宣传、办公室、纪委等职能。
第三章 社会组织党组织的任务和职责
第六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
第七条 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第八条 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九条 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一条 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章 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委领导班子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委会一般设委员5—7人,最多11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委应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民主监督,对于重大问题的决定都要经过党委集体讨论。防止个人说了算。
第十五条 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中心党委成员都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参加所在支部、党小组的生活会,又参加中心党委的民主生活会。要求党员领导干部都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带头参加党的生活会。
第五章 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
第十六条 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组织整体的细胞。基层党支部是否有活力。将直接影响整个党的战斗力。因此,搞好基层党支部的建设,是至关重要的。
社会组织基层党支部在中心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围绕各组织特长。并同行政负责人密切配合,加强团结,充分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 基层党支部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中心党委、本支部大会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发展、壮大本组织。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文化、业务、技术,不断提高党员的素质。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遵守党纪国法,遵守纪律,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他们的觉悟,充分调动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吸收党员、收缴党费,审查和鉴定党员,表彰党员中的模范事迹,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六、对本组织的工会、共青团组织实行思想政治领导。
第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到期应进行改选。选出的支部委员会成员应报中心党委审批。
支部委员会的人数一般由3——5人组成,最多7人。设书记1人,必要时设副书记1人。根据具体情况及党员分布,支部下设若干党小组。党小组长由本组党员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抓好“三会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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