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持仓限制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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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持仓限制研究 ——股指期货结算业务研究系列报告之五 股指期货结算业务研究小组 皮建屏 在期货风险控制的诸多措施中,持仓限制(Position Limit) 是较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国内外期货风险事件表明:重大期货风险 的发生都与持仓量密切相关。因此,绝大多数的期货交易所均对单 个会员及投资者的持仓上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文通过对商品期 货及国际主要市场股指期货限仓制度的研究,提出了我国股指期货 限仓制度安排的构想并对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了思考。 一、商品期货持仓限制的规定 由于商品期货交易可采用实物交割的模式,为了防范价格操纵 特别是逼空行为的发生,商品期货交易所一般都将持仓限制作为风 险管理的重要环节。 (一) 国际主要市场关于持仓上限的一般规定 综合来看,包括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市场在内,国际主要商 品期货市场均有商品期货限仓的规定。尽管各市场限仓具体要求不 尽相同,但基本思想都是相似的。基本做法是,根据交割月(Spot Month)和非交割月风险状况的不同,分别设定两个标准的仓位上限 要求;有些市场不但对单个合约采用上述方式限仓外,还对同一标 的不同合约的总仓位进行限制。 (二) 我国商品期货交易所的持仓上限制度 1、上海期货交易所的规定 随着交割月份的临近,商品期货价格波动逐步加大,潜在的结 算风险也随之增加。为了防范结算风险,除了提高保证金水平外, 会员、投资者的持仓上限也逐步降低。上海期货交易所采用分一般 月份、交割前一个月份以及交割月份这种三级限仓模式,对经纪会 员、投资者的最大持仓量进行了限定。显然,这种制度设计旨在促 — 1 — 使经纪会员和投资者随着合约到期月份的不断临近对持仓量加强控 制,形成一种良性的递减趋势,从而防范合约摘牌后出现交割风险。 具体做法:将合约挂牌至到期这一时间段分为交割月、交割月 前一个月及一般月份三个阶段,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 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而套期保值交易则采用 审批制度,不受通常持仓上限限制。同一投资者在不同会员处开立 不同编码的,应合并计算持仓数量,并遵守投资者持仓上限的规定。 例如,铜、铝、天然橡胶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 仓限额规定如下: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 交割月前第一月 交割月份 限仓比例(% ) 某一期货合 非经 投 约持仓量 经纪 纪会 资 经纪 非经纪 投资 经纪 非经纪 投资 会员 会员 会员 者 会员 会员 者 员 者 铜 ≥12 万手 15 10 5 8000 1200 800 3000 500 300 铝 ≥12 万手 15 10 5 8000 1200 800 3000 500 300 天然 ≥10 万手 15 10 5 5000 1500 300 1500 250 100 橡胶 在以上一般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不同会员的净资产和经营情况, 交易所可调整会员持仓限额。 持仓限额=基数×(1+信用系数+业务系数),其中,(1)基 数为上表限额;(2)信用系数以经纪会员净资产3000万元为底数(此 时信用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净资产,则信用系 数相应增加0.1,信用系数最大值不得超过2;(3)业务系数定为五 档。以年交易金额80亿元为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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