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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2018 年
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部第26 号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
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经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审查通过,报
上级主管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核。
第三条 学院概况
1、学院名称: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
2、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3、办学层次:本科
4、学院代码:13661
5、办学校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学苑路16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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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学院基本情况: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是教育部于
2004 年3 月23 日以教发函[2004]22 号文件予以确认的独立
学院。学院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办学设施,占地334.1 亩,建筑
面积12.6 万平方米。学院拥有满足各专业教学需要的先进仪
器设备,并依托天津医科大学师资等教育资源,能够满足人才
培养需要。学院实施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
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
组及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工作由招生工作领导小
组领导统筹,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自觉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
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本着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 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
通知》的精神,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招生录取
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
绩为主要录取依据,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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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学院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
校志愿顺序,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
生。当各省、市、自治区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
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
生,以此类推。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
模式的省份,执行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条 专业录取时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投档成绩由
高到低进行排序,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在
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
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各
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
第九条 在高考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语
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各省、市、自治区在投
档时投档成绩如有小数时,以带有小数的投档成绩为准进行由
高到低排序。
第十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录取原则做如下
说明:
1、对于天津地区考生,如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优先录
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及综合素质评价较好的考
生。比较天津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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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第的个数,如A 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 等第的个数,
以此类推。
2、对于江苏省考生,根据江苏省招生录取办法以及我院
的情况,对江苏省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
的录取办法。选测科目和等级按照招生计划中公布内容为准。
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
序较高者。如等级再相同,依次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外语科
目成绩较高的考生。
3、内蒙古自治区考生进档后,专业录取以“招生计划1:1
范围内按专业或专业大类志愿排序录取”为原则。
4、上海市、浙江省考生,录取时按所在省份教育招生主
管部门发布的2018 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政策执行。
5 、我院2018 年在上海市、浙江省招生专业(类)对考
试科目要求和综合素质档案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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