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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方国家城市交通系统发展历程 建设阶段 管理阶段 开发阶段 发达阶段 1950年 1960年 1970年 1980年 1990年 2000年 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手段转变: 以建设为主 建设、管理并重 以管理为主 以前 现在 将来 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秩序管理 一、机动车交通秩序管理的概念 定义。机动车行驶秩序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对道路上行驶或暂停的机动车辆进行指挥、引导、限制等活动的总称。 意义 保障行车安全畅通,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 解决了道路交通的主要矛盾 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损失 二、机动车交通秩序管理的原则 右侧通行原则 分道行驶原则 按信号通行原则 优先通行原则 确保安全原则 灯光使用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的规定 机动车行驶速度规定 机动车行驶中后车与前车的安全距离 会车的规定 超车的规定 拖带挂车的规定 牵引故障机动车的规定 安全装置的使用规定 三、机动车行驶管理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和交警的路口 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机动车行驶速度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速度。 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道路上行驶速度规定: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千米,公路为每小时40千米;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千米,公路为每小时70千米。 特殊限速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千米,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千米: 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不准超车的规定 前车示意左转弯、掉头时,不准超车。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准超车。 被超车辆将超车时,不准超车。 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不准超车。 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不准超车。 拖带挂车的规定 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牵引故障机动车的规定 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四、机动车装载规定 机动车载物的规定 机动车载人的规定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规定 机动车载物的规定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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