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_和平解决国际争端.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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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法院的组织 国际法院规约规定,法院以独立法官若干人组织之。此项法官应不论国籍,就品格高尚并在各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中选举之。法院以法官15人组织之,其中不得有2人为同一国家之国民。法院法官应由大会及安全理事会……就常设公断法院各国团体所提出之名单内选举之。法官任期9年,并可以连选连任,法官任期的分配应使得可能每三年更换三分之一的成员。 3.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 国际法院审议案件的依据主要是正在生效的国际条约和公约、国际惯例、法律的一般原则,并且将参照过去的司法决定和具有广泛影响的国际法学说和思想。 4.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职能基本上表现在对于争端案件享有管辖权,而其管辖权主要包括两项,一为咨询管辖权,另一则为诉讼管辖权。 对人管辖:国家 对事管辖 诉讼管辖权 咨询管辖权 自愿管辖 协议管辖 任择性强制管辖 a 条约解释 b 国际法任何问题 c 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 d 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之性质及其范围 联合国机构和专门机构 建议性 ⑴诉讼管辖权 ①关于诉讼主体的管辖 一是联合国会员国。 二是非联合国会员国。 三是既非联合国会员国,又非规约当事国。 ②关于诉讼案件的管辖 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规定,国际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自愿管辖。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这些案件通常是基于争端当事国双方的同意,而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审理 。 二是协定管辖。包括《联合国宪章》、现行条约或协约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就如同一国国内法院受理双方当事人合意管辖的争讼一样,国际上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争端,也可以透过双方当事国签署协议的方式使得法院取得管辖权,争端一旦发生,就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裁决。 三是任择(意)强制管辖 。主要系指《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案件(该条规定:如就下列事项:(子)条约的解释。(丑)国际法的任何问题。(寅)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的。(卯)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各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它国家,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为“当然而具有强制性”,不需要另外订立特别协议。“在如此情形下的国际法院管辖权就称为“任择强制管辖”(即“任意性强制管辖权”)。 争议: 主权国家不得在任何法庭被他国控诉,这是从主权性质演绎出的一个普遍承认的规则。强制管辖一语只是很松散地表示,国家事先缔结一般协议,将若干特定争端,绝对地提交某一特定法庭。 国际法院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法律方式,主要原因乃在于国际法院享有诉讼管辖权,包括自愿管辖、协议管辖以及任择强制管辖。尤其是,任择强制管辖的存在,使得一旦某个《规约》的当事国声明关于具有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规定的一切法律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它国家,承认法院之管辖为当然而具有强制性。这说明该当事国不须要与其它承担同样义务的国家订立协议,就等同承认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一旦当事国作出这样的声明,就等于承认国际法院享有作出终局判决的权力,就等于承认国际法院在解决类似的争端中的权威,使得国际法院得以发挥其司法审判的功能。 5.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 ①诉讼程序 国际法院的正式文字为法文和英文,但经诉讼当事国的请求,国际法院应当准许当事国使用其它的文字。具体而言,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章、第四章以及《国际法院规则》第三、第四部分的规定,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ⅰ起诉步骤争端当事国可以透过两种方式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ⅱ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分为两种:书面程序与口头程序。 ②判决 裁判适用的依据:国际条约这是国际法院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来源。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除国际条约以外的另外一个重要的法源。一般法律原则 。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的学说 。 ③判决的执行 国际法院的判决自宣读之日起对案件的各个当事国具有拘束力。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即便案件之当事国发现了具有决定性的新事实,但是国际法院有权在接受复核判决的申请前令当事国先行履行判决的内容。另外,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九十四条规定,联合国之任一会员国为案件的当事国者,应承诺遵行国际法院的判决。如果遇到当事国一方不履行依照国际法院的判决应负担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向联合国安理会申诉。安理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成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办法,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而关于安理会可以采纳的办法,见诸于《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 而当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办法不能奏效时,依据第四十二条规定,安理会“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不过在实务中,由于当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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