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人必知的40个采法律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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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人必知的40个采矿法律问题》 1、什么是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为什么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开采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当然应该向国家偿付一定的代价。过去相当长的时期,我国实行无偿开采矿产资源的政策,使一些从事矿产开采的单位和个人轻易地获得利润和收入,实际上是把一部分国家财富转化为集体或者个人所有,这是不合理的。无偿开采国家的矿产资源,也掩盖了一些矿山企业薄弱的经营管理,不利于促进矿山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社会效益,不利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5条的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主要形式是收取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对资源耗竭的一种经济补偿。 2、什么是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的矿产?什么是必须与主矿体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什么是矿区范围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 答: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的矿产,是指共生矿产或者伴生矿产,由于采选冶技术暂时没有解决;开采出来经济上不合算;国内外市场暂时没有销路并且在开采主要矿产时不会被破坏的矿产。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的矿产,应当采用有效的保护措施,如:可以留有必要的保安矿柱并维护好巷道,留待以后开采;采用充填法等采矿方法开采下部矿体不破坏上部暂不能开采的矿产;对可以用同一开采系统开采的暂不开采的矿石,在主采矿石采完后,保留和维护必要的巷道和井巷设施等。 必须与主矿体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是指由于矿床赋存条件决定,在开采主矿产时,主矿产与共生矿产、伴生矿产无法分采分运,只能一并采出的矿产。 矿区范围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是指在矿区范围内,矿区开采总体设计划定的开采区以外的矿体、矿脉,或者矿山企业认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安全,可以划给其他采矿权人开采的矿体的边缘地段。 3、什么是矿山的“三率”? 答:所谓矿山的“三率”是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其中,开采回采率和采矿贫化率这两个指标从数量上表示地下资源的利用程度。 开采回收率是指矿山企业计算开采范围内实际采出矿石量与该范围内地质储量的百分比。根据计算范围的大小分为工作面、采区(矿块)阶段和全矿井的回采率。开采回采率指的是全矿井、露天采场或矿务局的总回采率。开采回收率是衡量矿山企业开采技术和开采管理水平优劣,资源利用程度高低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开采回采率越高,说明采出的矿石越多,丢失在矿井里的矿石越少,矿山的资源开发利用效益越好。开采回采率偏低,矿石回收量就少,成本就高。矿山企业为降低成本,获取最高的产值和利润,往往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厚弃薄、采大弃小,造成资源损失。回采率指标低,矿山的服务年限就会缩短。 采矿贫化率是计算开采范围内原矿地质品位与采出矿石品位之差与原矿地质品位之间的比值。在开采过程中,由于废石、矸石混入或高品位矿石损失,或者部分有用组份溶解或散失,导致采出矿石品位低于开采前计算的工业储量中的矿石地质品位,这种现象称矿石贫化。这是考核矿山企业采出矿石质量的指标之一,也是分析采矿方法是否合理的根据之一。矿石贫化率高了,会使最终产品质量下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 选矿回收率是指选矿产品(一般指精矿)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分的重量占入选矿石中该有用成分重量的百分数。这是评价矿山企业选矿技术、管理水平和入选矿石中有用成分回收程度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也是反映资源利用水平的指标。回收率反应待测物在样品分析过程中的损失程度,损失越少,回收率越高。一般在保证精矿质量要求的前提下,精矿中某一有用成分的回收率越高,说明此种有价成分被回收得越完全。 4、什么是采矿权?什么是采矿权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6条的规定,采矿权是指享有法定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法定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在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内,采掘被许可开采的矿产和获取该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5、采矿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采矿权申请人申请的采矿项目一旦获得国家的批准,取得采矿权后,即成为采矿权人。采矿权人在享有法律规定的矿产资源开采权利并得到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矿权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采矿权人享有的权利:(1)有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的权利;(2)有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从事开采活动的权利;(3)有获得被许可开采矿产品及共生、伴生矿产品的权利;(4)有在矿区范围内进行生产勘探的权利;(5)有按国家规定自行销售矿产品和自行确定矿产品价格的权利;(6)有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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