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中心座谈会-20071129.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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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跨国公司“营运中心”试点 浦东新区跨国公司“营运中心”试点 浦东新区跨国公司“营运中心”试点 浦东新区跨国公司“营运中心”试点 浦东新区跨国公司“营运中心”试点 浦东新区跨国公司“营运中心”试点 浦东新区跨国公司“营运中心”试点 浦东新区跨国公司“营运中心”试点 浦东新区跨国公司“营运中心”试点 浦东新区跨国公司“营运中心”试点 浦东新区跨国公司“营运中心”试点 浦东新区跨国公司“营运中心”试点 浦东新区跨国公司“营运中心”试点 浦东新区跨国公司“营运中心”试点 浦东新区跨国公司“营运中心”试点 浦东新区跨国公司“营运中心”试点 浦东新区跨国公司“营运中心”试点 * 浦东新区跨国公司“营运中心”试点座谈会 上海市外经贸委、外资委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07.11.30 主持: 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 吴泉国 主任 浦东新区关于跨国公司“营运中心”的 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和扶持政策 “营运中心”是指跨国公司为整合其在中国境内销售、管理、研发、资金管理及支持服务等各种营运职能而建立的地区总部。 一、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浦 东新区,且在浦东新区经营期限不得低于10年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 ; 3、以跨国公司或其产品事业部为依托,整合销售、 管理、研发、资金管理及支持服务等职能,自认 定起三年内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 一、认定条件 4、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 5、母公司已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 6、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 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二、认定程序 外国投资者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企业申请认定“营运中心”的,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认定程序 1、申请认定营运中心的申请报告 ; 2、外国投资者签署的设立营运中心基本职能的授权 文件; 3、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对营运中心营业额及经营期限 的承诺函 4、外国投资者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复印件) 二、认定程序 5、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己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 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6、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对拟任营运中心法定代表人(地区 总部代表)的授权文件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相 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二、认定程序 7、外国投资者新设立公司同时认定营运中心的,需 提交申请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 8、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认定程序 上述文件除注明为复印件的外,其余一律为原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办理设立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外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 二、认定程序 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在收到申请认定营运中心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报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备案,通过备案的,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颁发批准证书,并颁发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营运中心)认定证书。 二、认定程序 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每年按规定对经认定的营运中心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营运中心,经上报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后,取消其认定证书。 三、扶持政策 取得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证书的营运中心,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有关政策和浦东新区“十一五”期间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政策,并可以按照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关试点。 四、其他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申请认定营运中心,参照上述条款施行。 企业交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刘正义 副区长 领导讲话: 上海市外经贸委、外资委 刘锦屏 副主任 领导讲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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