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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集团跨区经营税收分配问题研究◆欧阳暐内容提要: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机构地址和机构设置方式。跨区经营的大企业集团,必然涉及地区间的税收收入分配。如何科学合理地解决其中涉及的税收分配问题, 成为跨区经营企业集团税收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国际比较研究,对这一问题作了 初步的探讨。
大企业集团跨区经营
税收分配问题研究
◆欧阳暐
内容提要: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机构地址和机构设置方式。跨区经营的大
企业集团,必然涉及地区间的税收收入分配。如何科学合理地解决其中涉及的税收分配问题, 成为跨区经营企业集团税收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国际比较研究,对这一问题作了 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企业集团;总分机构;法人所得税制;税收分配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280(2011)02-0029-04
为使自身的资源配置最优化、利润最大化,企业常常会自主选择机构的经营地址和设置方式。
特别是一些集团化运作的大企业一般会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设立企业的总部机构,然后在经济欠发 达但却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设置负责生产、销售或其他经营业务的分支机构。企业的这种跨区经营 方式实现了企业资源配置的优化组合,但同时也带来了地区间税收分配不均衡的问题。
一、大企业集团总、分机构纳税形式辨析
(一)不同得税制条件下的纳税人界定标准比较
一般而言,对纳税人的认定是税收征管的前提。多年来,我国内资企业实行的是以独立经济核 算纳税人就地纳税的管理模式。2008年1月1 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涵盖了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即实行了法人所得税制度。“法人所得税 制”是相对“企业所得税制”而言的,二者最核心的区别在于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判定标准不同。 在企业所得税制下,纳税人以是否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为判定标准。而在法人所得税制下,企业所 得税的纳税人则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判定标准。具体判定标准见下表:
表 1 两种税制条件下的纳税人判定标准
3、独立计算盈亏。
作者简介:欧阳暐,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博士研究生。
— 29 —
类型
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企业所得税制
是否独立核算
独立核算企业: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编制会计报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非独立核算企业
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法人所得税制
是否为法人
法人企业:
1、独立支配财产;
2、独立参加民事活动;
3、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自然人
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欧阳暐大企业集团跨区经营税收分配问题研究(二)大企业集团总、分机构的纳税形式一般而言,总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有如下两种:一种是“总分公司型”,即企业的总、分公司 属同一法人;另一种是“母子公司型”,即企业的母、子公司分属不同的法
欧阳暐
大企业集团跨区经营税收分配问题研究
(二)大企业集团总、分机构的纳税形式
一般而言,总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有如下两种:一种是“总分公司型”,即企业的总、分公司 属同一法人;另一种是“母子公司型”,即企业的母、子公司分属不同的法人。长期以来,我国的 内资企业实行的是企业所得税制下的纳税人判定标准,即无论是否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只要是独立 核算的经济单位,或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可采取就地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这种征管模式在一定程度 上保证了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的税收收入,但却不符合公司和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 责任的民商法基本原则。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法人所得税制的纳税人判定标准,如新企业所 得税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 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母子公司型”的大企业集团的子公司采用就地纳税的征管模式, 而“总分公司型”的大企业集团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构成同一纳税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很明显,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跨区经营的大企业集团的发展将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因为汇总缴纳的大企 业集团各分支机构可以盈亏互抵,从而减轻税收负担,分散经营风险,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
二、我国的大企业集团跨区经营税收分配方式
然而,大企业集团总分机构的汇总纳税必然会引发区域税收转移的问题。由于跨区经营的大企 业集团大多会把其总机构设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而把其生产销售的分支机构选择在经济欠发达地 区。这样一来,当分支机构享受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及服务的同时,分支机构却将 其所创造的收入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税款。税款从欠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这显然对欠发达 地区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区域间协调发展。对此,我国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用以防止税收收入 与税源区背离,保证政府间财力平衡,并促进区域间协调、公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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